勞工可否以事後請特休假方式,補回原本曠職之時間?▌洪宗暉律師海綿寶寶與好友派大星吵架後,氣得出國散心1週轉換心情,但臨走前因心煩意亂不小心忘記向雇主蟹老闆請假,海綿寶寶本以為蟹老闆會念在他是餐廳多年老員工的身分扣薪了事,沒想到蟹老闆卻不念舊情,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將海綿寶寶解僱。但海綿寶報不服...... FB粉絲團文章搬運-曠職的定義,嚴重遲到≠曠職曠職的定義是指(全日)未到達工作場所的情況。遲到和早退並不算曠職,僱主也不能以此理由作為懲戒解僱的依據。另外,勞工因疏漏而未打卡也不算曠職,僱主有義務確認勞工缺勤的真正原因。此外,僱主可以透過績效考評或設定考勤獎金、全勤獎金來管理勞工的出勤情況。 忘記打卡也有可能會扣錢!職場好難,怪事也多!
現象1
有些公司規定,若忘記打卡或是沒打到卡就要強迫請假或是扣薪水,甚至以曠職論處,讓員工想到就很焦慮。
難怪通勤職業傷害會這麼多!就是趕趕趕。
現象2
員工因故遲到30分鐘,但是有先告知主管,事後卻被記曠職3天扣2400元。
遲到等於曠職嗎?當然不是啊,千萬別亂入 員工曠職 造成公司營運損失 需負賠償責任!勞工請假時,本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第10條訂有明文。
又假別之定義假及給予之天數,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之定義為「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修養者 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補就業服務法漏洞,勞動部二個新規定!
就業服務法規定,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時,應廢止其聘僱許可,未料有失聯移工鑽漏洞,失聯後每天依舊打電話與雇主聯繫、卻未提供地點,導致明明曠職失聯,卻無法通報,甚至有不肖仲介以此方法引誘移工打黑工。
過去會有移工失聯後親自或透過第三人向雇主 我們要處理的是曠職而不是失聯!據新聞報導目前國內失聯移工人數已達8.3萬人,日前傳出以「特赦」方式解決失聯問題的訴求。勞動部表示,解決移工失聯問題,應思考如何保障合法雇主及社會共同利益,移工失聯原因複雜,但主要都是為了「錢」,若移工失聯無須付出代價,如同變相鼓勵失聯,將導致失聯情形加劇。
為強化源頭管理,勞動部已規劃行蹤不明比率 勞資Q&A-員工曠職問題勞工問題
老師您好:
公司員工自112/1/20育嬰留停結束後,表示1/21起即復職上班,但年假過後1/30、31直接向同事表示家裡有事請特休,2/1起前3個工作天她主管詢問,她都會向她主管訊息請假,但她主管沒問她就完全不主動請假,甚至後來這個禮拜我(人資)每天都會電話及簡訊想要關心,她既不回我簡訊 五花大綁的 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就服法的移工連三曠跟勞基法的很不一樣
失去聯繫/無法聯繫
無正當理由
🔎 說文解字 〔就服法 第 56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