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筆記}煙球案(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2020/05/06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arbolic Smoke Ball Co. Ltd. (“煙球公司”) 於1891年11月13日在帕爾默爾報上刊登了以下廣告:任何人只要根據說明指示使用其產品煙球後如果仍然患上流行性感冒,煙球公司就會向他/她支付100英鎊。為表誠意,已將1000英鎊存入銀行。
Carlill太太看到廣告後,買了一個煙球,並在其後接近兩個月的時間內根據產品的說明指示每天使用它三次,一直使用到1892年1月17日她感染了流行性感冒。
由於煙球公司拒絕向Carlill太太支付100英鎊,Carlill太太於是向煙球公司提起訴訟。
代表Carlill太太的大律師指出,Carlill太太按照廣告行事足以構成煙球公司與她之間的一個合約,因此煙球公司應該依約付款。而代表煙球公司的大律師辯稱這不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合約,沒有法律約束效力。初審法官判決Carlill太太勝訴,煙球公司於是向上訴法院上訴。
上訴庭一致駁回了煙球公司的論點,認為煙球公司須要按合約支付Carlill太太100英鎊。大法官Bowen指出:
  1. 該廣告是向全世界所有人提出的單方要約,而可能達成合約的僅限於那些按照廣告所載條款行事的人;
  2. 按照說明指示使用煙球構成了接受該要約;
  3. 購買或僅使用煙球就成了合約的代價;
  4. 煙球公司將1000英鎊存入銀行的做法,表明它有使合約受到法律約束的意圖。
Carlill太太於1942過身,享年96歲。有趣的是,她的死亡証記錄了她的死因為流行性感冒!
黑水
黑水
黑水,筆名,香港出生,無神論者。本科是法律系,理想是盡快達到財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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