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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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買房,看中理想物件後,房仲常會說:「先付個 10 萬斡旋金」或是「簽張要約書好去跟屋主談」。這不僅是誠意的展現,更是正式進入民法契約成立的法律戰場。許多買方以為正式簽署「買賣契約書」前都能隨時撤退,卻不知在「意思表示」交錯的那一刻,法律枷鎖早已扣上。 一、 要約的拘束力:簽名那一刻,你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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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成立,從來不是從「簽名」那一刻才開始,而是在你們「心意相通」的那一秒就已經誕生。法律稱之為「必要之點」的一致。究竟哪些細節沒談好,合約只是廢紙?又有哪些細節漏掉了,法律卻會幫你「強行補上」?如果你不想在不知不覺中被法律「綁架」,這篇關於《民法》第 153 條的生存指南,你一定要讀完。 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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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屋主亂開價會出事,買方亂殺價也一樣 在不動產交易的熱絡氣氛下,我們常遇到這樣的場景:屋主在仲介的積極勸說下,半推半就簽了委託銷售契約;或是買方在看屋現場,為了面子或受現場氣氛烘托,衝動簽下斡旋金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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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到咖啡廳或輕食店用餐的讀者們,一定會經常看到許多店家會在菜單上寫著「低消一杯飲料」,有時難免會遇到不想喝菜單上的飲料,卻礙於低消一杯飲料而不得不點的情況,究竟菜單上寫著「低消一杯飲料」是最低消費為「一杯飲料」還是「相當於一杯飲料的價錢」呢?以下簡單跟大家一起討論「低消一杯飲料」的相關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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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總論除了前面介紹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外,最重要的無非就是所謂的「契約」了。除了債編各論中的有名契約類型以外,其他債編各論中未提到的,所謂「無名契約」或是「混合契約」基本上只要不要有民法明文的一些禁止或強制規定(例如民法第71~74條),民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都會承認這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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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bolic Smoke Ball Co. Ltd. (“煙球公司”) 於1891年11月13日在帕爾默爾報上刊登了以下廣告:任何人只要根據說明指示使用其產品煙球後如果仍然患上流行性感冒,煙球公司就會向他/她支付100英鎊。為表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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