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米比亞與台澎 去殖民化建國路線的說明

2021/12/19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納米比亞地區」原本由南非「#委任統治」,委任國僅具有治理權限可以管理而已,並沒有納米比亞地區的領土主權。1973年聯合國承認「#西南非人民組織」是納米比亞人民的正式代表政府,是要讓納米比亞地區的人可以運用那個組織直接行使自決權,不必靠南非來辦。
而台澎是依據1945.9.2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被中華民國政權以「#代表全體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直至戰後最終歸屬確定。參與二戰的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依照這授權可以治理台澎的是中華民國政權為了佔領代管台澎所成立的盟軍佔領代管機構「#行政長官公署」。
(只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一直堅持「#台灣光復」的謊言,所以將在台澎的盟軍佔領機構變成像它內部的行政機關一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但因為在二戰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1952.4.28生效,「#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只有原主權母國日本放棄,而沒有將台澎歸屬給任何主權國家。
台澎最終歸屬未確定,盟軍授予中華民國政權治理台澎的權限至今仍然有效,可參考英國 1955 年內閣文件 CAB 129/73/38的翻譯說明,https://www.facebook.com/....../912347392191651/......
(英國這份文件非常有價值,原因在於英國1950年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仍認為中華民國政權有繼續依據盟軍先前安排管理台澎的權限。)
#國際聯盟」建立委任統治制度 (Mandate System) 來處理部分自一戰戰敗國切離的領土;
#聯合國」使用託管制度 (Trusteeship System) 來處理「聯合國憲章第 77 條」提到的地方,裡面包括依照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處理的原一戰戰敗國領土。
「國際聯盟」是一戰後成立的國際組織於二戰1946.4.20解散;「聯合國」則是二戰時於1945.10.24成立的國際組織。
(聯合國在功能上算國際聯盟的升級版,但兩者相互獨立,沒有相互繼承關係。)
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依據聯合國的「託管制度」來處理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換句話說,聯合國的託管制度 (trusteeship) 取代了原本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制度 (mandate)。
但大家要知道的是:無論是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還是聯合國的「託管制度」,都不等於委任國(託管國)就擁有委任地(託管地)的領土主權,僅具有治理權限可以管理而已。
託管制度的目的是進行去殖民,使託管地朝自治或獨立的方向發展,尊重託管地居民的自決。所以在二戰結束後,這些原本是委任統治地的地方直接轉為託管地,然後進入「#去殖民化」程序。
歷史脈絡是這樣的:1919年,國際聯盟將西南非交給南非進行委任統治。1946年,聯合國託管理事會要求南非將西南非作為聯合國託管領地,但遭到南非政府拒絕。
在20世紀後期,由於納米比亞本土的政治家起義以及政治代表尋求獨立,1960年時以奧萬博人為主成立了西南非人民組織,積極展開獨立運動,南非政府拒絕按聯合國要求於1966年撤出該託管地的命令後,西南非人民組織即轉入武裝鬥爭。導致聯合國在1966年承擔對西南非的直接責任,南非雖然仍保持「事實上的統治」,但南非政府並未擁有納米比亞地區領土主權。
1973年,聯合國承認「西南非人民組織」是納米比亞人民的正式代表。1990年,納米比亞從南非獲得完全獨立。
納米比亞完成法理獨立以後,至2019年6月為止,納米比亞已與115個國家建立外交關係。納米比亞於1990年4月23日入聯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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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在國際法上,領土主權擁有國放棄主權的地方上面有人住,會產生住民自決權,因為土地上有人居住,原領土主權擁有者放棄之後,住民可以說我不要給誰管;如果是無人居住的土地,就會變成「#無主地先占」的標的。
所以法理建國派在回應「中華民國透過無主地先占取得台澎主權」時,並不是否認「無主地先占」的概念,而是否認「#台澎是無主地」。因為台澎不是無主地,所以無主地先占不適用。
台澎人民必須先覺醒認知到正確的歷史、國際法法理,才能促使中華民國政權承認代管的身份,終止代管,再透過國際法「去殖民化」程序行使「#外部住民自決」來建國。
將台澎定性為「在盟軍戰後安排下,由盟軍成員為盟軍設置的佔領代管機構治理中的佔領地」,屬於「非自治領域及尚未達成獨立之領地」。透過《聯合國大會第1514號決議》可讓聯合國會員國有義務協助台灣取得獨立地位,透過《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公約》內明訂的「自決權」,讓聯合國會員國、公約簽約國無法否認原殖民地台澎的住民有權「舉辦自決公投」,且聯合國不能否認自決結果的效力。
(上面說的去殖民是指台澎住民曾被日本統治殖民這一段,而金馬始終是中國的領土,從未被割讓出去,所以台澎地位跟金馬地位,在國際上不一樣。)
所謂的「外部住民自決權」不是 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公投,而是依《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聯合國大會第1514號決議》給予殖民地國家及人民獨立宣言第五點,在託管領域及「非自治領域」或「其他尚未達成獨立之領域」內立即採取步驟,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按照此等領域各民族自由表達之意志,將一切權利無條件無保留移交彼等,使能享有完全之獨立及自由。
《聯合國憲章》不是國際法,《聯合國憲章》是依據國際法規範制定出來的一個條約,這個條約理面可能有依國際慣例而明文化的條文;換句話說,《聯合國憲章》是依照國際法訂定的,內容可能有國際法相關規範的內容,但《聯合國憲章》本身不等於國際法。
所以《聯合國憲章》是相關國家為了成立一個國際組織而簽署的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展現,就像是組成公司法人,會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而定,內容可能有公司法相關規範的內容,但公司章程本身不等於公司法。
國際上透過去殖民化完成建國之前的國家,也都不是聯合國會員國呀!(當然哈 還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怎麼入聯呢?)
建國後不一定要入聯合國,但要入聯合國一定要先建國♡
二戰後世界國家不超過60個,現在將近200個,多增加的一百多個國家裡面,超過一半以上原本都是殖民地,就是透過去殖民化完成建國。所以台澎就依據這個成功案例來完成建國,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絕對會比幾個人到聯合國大樓前面拉布條說要讓台灣入聯來得有力。
延伸閱讀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看完這麼多字~你/妳 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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