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717 號判決的判決指出,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過程或維護專利過程中所為之申復不用於限縮請求項的文義範圍。
本案是專利權人在被舉發時,未更正限縮範圍。後來,舉發成立後,專利權人因為無法再行更正,故以申請歷史禁反言來解釋請求項範圍,並進行上訴,主張權利的有效性,但最後法院不買單。
這個判決可以讓大家再回去看看專利侵權鑑定要點,申請歷史的禁反言是拿來限制均等範圍,不是文義範圍。因此,在申請人未更正的情況下,不能用申請歷史的禁反言來解釋請求項文義範圍,以使專利權範圍為有效,而是仍需進一步更正。另外一方面,內部證據(申請時的申復內容)雖然也可以用於 解釋 請求項範圍,但是仍是以文字界定,請求項的文義不能增加文字所沒有之限制。
檔案禁反言係指: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過程或維護 專利過程中所為之修正、更正或申復,若導致限縮專利權範圍,則不得再藉由 均等論 而重為主張其已放棄之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