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恩「萬萬稅」-娛樂稅法的前世今生

博恩「萬萬稅」-娛樂稅法的前世今生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臺灣知名網紅曾博恩因娛樂稅槓上政府,針對現行法律規定於「演說類」以及「脫口秀」應否課稅標準不一:前者無需但後者必須繳稅。曾博恩索性便將其表演改稱作「有趣的演講」,想測試是否能藉此免去鉅額稅金。這類遊走法律邊緣作法,也引發各界關注。

  曾博恩利用網路拍片方式挑戰,公開透露他所謂的「避稅作法」,將脫口秀的活動名稱取作「2022曾博恩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此一突發奇想的作法後來並未奏效,仍遭通知以涉嫌違反娛樂稅法要求補稅。曾博恩後續回應「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就未再公開說明如何處理追稅問題。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有趣的演講」需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即使改了活動名稱也無法免繳娛樂稅,曾博恩此次恐怕將被政府追繳高達百萬稅金。

  立法院財委會排程審查「娛樂稅法」草案,有立委便以曾博恩演講課稅爭議為例,針對已經立法80年的娛樂稅,認為其脫離現實並且建議廢除。主要提出以下見解:

壹. 課徵對象「定義混亂」:

表演者的「娛樂性」成為討論焦點,對於如何定義演講還是搞笑模稜兩可,假如演講內容無法產生娛樂效果,是否就能避免稅收,便會產生因人而異的矛盾關係;不僅是表演者手法各有千秋,就連受眾觀感恐怕也莫衷一是。

貳. 產業發展「遭受壓迫」:

臺灣扶植軟實力發展已是施政目標,目前藝文體育活動成為重點項目,如果國家政策一邊鼓勵發展卻又一邊去向業者課稅,即便再以申請減免來做配套,不免會讓國人誤解是玩兩面手法;另外實體電影產業必須課稅,但是影音平台卻能合法避稅的差別待遇也該檢討。

參. 課娛樂稅「不合時宜」:

「娛樂稅」的立法背景是以民國31年動員戡亂時期制訂,開宗明義是要「寓禁於徵」,直到民國86年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娛樂稅要全面廢除,如今卻還持續沿用恐有於法不合之嫌;況且國家提倡儉約生活早該走入歷史,過去所認為的奢侈娛樂早已是現在的生活日常。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指出本案透過行政救濟成功機會並不高,曾博恩此次網路宣傳效益遠大於課稅意義。其以租稅法律主義抗辯所謂「單口喜劇」(俗稱脫口秀)在娛樂稅法課徵對象中並未列舉不應課稅。然母法早已授權地方政府自訂徵收辦法,而本案在臺北市相關自治徵收條例業已明確定義,其屬於具娛樂性質之技藝表演應課徵娛樂稅,並未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又依照實質課稅原則,稅捐機關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課稅。即便曾博恩自稱活動名稱為「有趣的演講」並非脫口秀,然實際上依活動內容及觀眾進場目的本屬娛樂性質,還是要課徵娛樂稅。

  在立法院正式修改娛樂稅法之前,類「博恩案」恐怕仍會層出不窮,想要爭取真正的免稅還是要諮詢專業人士,三思而行才能避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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