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玉山東峰墜谷事件談起(一) - 故意行為要理賠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攀岩發生事故是故意的?
上週介紹了登山險,有朋友突然想到以下這則新聞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190763,便問我這個狀況下會不會理賠?
我反問:你覺得不會理賠的點是甚麼?
朋友:因為新聞報導中,他似乎不是走傳統路線而是特意攀岩上切,這樣會不會不理賠?保險公司會不會說他是故意的所以不理賠?
Well,這個問題有點大,不同的險種也有不同的狀況,之後再分幾個篇幅來聊聊。今天先來講一下在保險的世界裡,甚麼叫故意?
保29第一項
所謂的不可預料指的是未來事故會不會發生不確定,或是會發生於何時亦不確定也符合。但若為要被保險人的主觀因素事先安排,如故意縱火,則非屬不可預料之事故。而此種道德危險的故意行為,難以分辨與量化,為不可保危險,通常是契約明文不理賠的部分。
而不可抗力則指事故之發生非人力所能抵抗。如台灣的地震、颱風。台灣處地震帶上,常有地震並不意外,但其發生人類並無法抵抗。又如颱風雖然可以發布預報,但走向難測,災損大小也無法事先估計,都屬於不可抗力之事故。
保29
保險法第29條第二項的過失,依通說包含一切過失,含重大過失。而故意指的是要被保險人對此保險事故之發生及其損害結果均有說所認識,亦即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換句話說,保險法上的故意指的是結果的故意而非原因的故意!因此趕時間故意闖紅燈是重大過失,意外身故卻非其想要的結果,保險人對此並非免責。
回到一開始的新聞,事件主角是一名以教授攀岩、攀冰為業的職業登山嚮導與教練,他的經驗與能力頗受肯定,想來以他的專業攀岩而上玉山東峰並非難事,但一時失手墜谷卻不是他一開始所能預料!是故,若是他能買保險或是有買對保險,其身故受益人自然應該獲得理賠。
至於何謂能買保險?何謂買對?之後陸續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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