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被姦事主就如母親(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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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探案實錄 被姦事主就如母親(1/2)


https://youtu.be/fbyFlO6oDf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92年起在香港適用。

公約第三條訂明,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危險,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家。


2010至2012年,香港有四千四百多名「酷刑聲請」申請人,印度籍男子法爾漢(Azad Mohammad Farhan)是其中之一。


法爾漢兩個姊姊和兩個兄弟,都受過良好教育,兩兄弟在香港做商人。


法爾漢在印度接受教育直至九年級,在印度參與政治活動,面臨死亡威脅。


2008年2月,法爾漢從印度來到香港,是酷刑聲請者,申請難民身份。


法爾漢有吸食大麻習慣,住尖沙咀重慶大廈A座七樓一房間。


2009年9月,法爾漢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罰款一千元。


2011年6月12日凌晨,愛爾蘭女遊客X在中環蘭桂坊飲酒消遣,清晨時飲至爛醉。


法爾漢途經「撿屍」,(因酒精或藥物作用,陷入昏沉後遭性侵),在女遊客X身上發現尖沙咀海景嘉福酒店匙卡,帶回酒店房內侵犯。


女遊客X下午醒來,發現睡在酒店房牀上,全身赤裸有多處傷痕,下體被咬傷。

女遊客X報警,送院檢查,發現身上有約六十二處遭毆打和噬咬傷痕,點算後發現失去手機和數百元現金。


探員在房內套取到指模,在女遊客X體內檢到基因樣本。


案發後三日,9月15日凌晨一時許,法爾漢與朋友到油麻地平安大樓,在走廊遇上性工作者Y,Y同意為他們提供性服務,每人收費三百元。


Y進入單位後,法爾漢要求兩人只付三百元,Y拒絕,法爾漢擊打Y下巴,之後擊打Y臉頰導致腫脹發紅。

Y逃出房間,跑進隔壁朋友房間,反鎖房門,法爾漢搶走Y的黑色包包。


法爾漢與朋友跑下樓梯,在一樓遇到大樓管理員,丟下Y的包包。


Z於1959年在葡萄牙出生,後來入英籍,2011年在尖沙咀漆咸道任職酒吧經理。


9月15日凌晨二時十一分,Z放工後,到金馬倫道一家銀行自動提款機提取現金,乘的士到砵蘭街與碧街交界落車。


凌晨二時二十五分,「OK」便利店閉路電視拍到Z步行途經,沿油麻地廣東道往窩打老道行走。


法爾漢由平安大樓逃到油麻地廣東道,從後用臂箍Z的頸,Z呼吸困難,法爾漢恐嚇用刀殺死她,打她臉及身,Z嘴唇和左下顎有大面積瘀傷。


Z以廣東話向一輛貨車上搬貨工人求救,法爾漢抓起Z黑色肩包,扛在肩上,謊稱Z欠他朋友阿迪爾的錢,工人溫瑞光以為情侶「耍花槍」,沒有理會。


Z被拖到廣東道八三二號,用粵語向鐵閘內的看更大聲呼救,看更叫她不要吵,以免騷擾住客。


法爾漢拖Z到廣東道八五二號,一幢大廈地下與一樓梯間,法爾漢的同黨出現,在梯間「睇水」,法爾漢逼Z與他性交。


Z拒絕,自稱是老婦,不明白法爾漢何以想得到她,法爾漢脫去內褲後將Z推到角落,強逼Z為他口交,然後要Z面朝牆壁站立,法爾漢從後面用陰莖插入Z陰道。


隨後強逼Z口交,沒有使用安全套與Z性交,性侵犯過程中,拉起Z上衣和胸罩,咬住了Z乳房,最後自慰至射精,將手上精液擦到Z的上衣。


Z遭蹂躪約一小時,法爾漢與同黨搶走Z財物,包括首飾及現金,總值數千元,Z苦求下取回手機Sim卡,超市現金劵、一百元。


法爾漢的同黨對Z說,若不想有麻煩便要忘記事件。


Z下顎、肋骨、臀部、乳房均有瘀傷,乘的士回家,洗澡時發現下體嚴重出血,除胸罩外,清洗了所有衣服。


9月15日下午四持,Z在案發十二小時後下體仍出血,召救護車送院,對救護員黎耀雄說遭到強暴及搶劫。


救護車將Z送到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醫生檢驗後,發現Z左下顎區域有瘀傷,包括淺表撕裂傷、咬痕,雙乳頭瘀傷、壓痛左下肋骨和左胸壁。

下脊椎和尾骨區域有壓痛和瘀傷,左陰道壁有三公分撕裂,要動手術止血,Z要留醫多日。


晚上六時十分,女探員WDPC 4488為Z錄取口供,Z痛苦得無法正常說話。


晚上八時,法醫呂兆儀檢查Z,發現嘴唇、下巴、頸、乳房,身體其他地方有多處瘀傷,陰道管內有大量血液和凝塊。


科學鑑證主任張家光,在案發大廈梯間及扶手,共找到四個血漬樣本及一個精液樣本,一併交與政府化驗師,連同Z衣物一同化驗。


9月23日,法爾漢因Y案件被捕,還押在荔枝角收押中心,警誡作供時聲稱,從未對Y施加任何暴力。


法爾漢說,Y跑出房間,包包留在房間內,拿走包包只是為拿回自己的錢,行為構成盜竊,承認較輕的盜竊罪。


警方懷疑法爾漢與Z案有關,法爾漢否認說:「我從來沒有來過這個地方,那天我喝得太多了,我甚麼都不知道。」


法爾漢聲稱,9月14日晚上九時四十分開始 ,他與朋友沙巴吉(Shabaj),在重慶大樓C座喝威士忌。


9月15日凌晨十二點三十分,在好友拉朱(Raju)電話邀請下,與沙巴吉到重慶大廈D座旅館喝酒。


凌晨二時左右,兩人離開重慶大廈到平安大樓,凌晨二時二十五分,兩人離開平安大樓,回到重慶大廈。


(平安大樓看更證實,法爾漢於凌晨二時二十五分離開)


凌晨二時三十五分,法爾漢回到重慶大廈A座7樓二號房間,親兄弟、表弟和兩個朋友都已入睡。


Z出院後到警察總部,描述強姦她的男子面孔,製作成繪圖。


9月26日,探員(DPC 45049)安排法爾漢到長沙灣警署,Z認人時,未能認出法爾漢。


警方落案控告法爾漢搶劫及盜竊Y,2012年2月3日,法爾漢在地方法院受審,法官裁定搶劫罪名不成立,法爾漢承認盜竊罪。


法官判刑時指出,Y傷勢輕微,皮膚沒有破損,只是腫脹發紅,法爾漢沒有使用或揮舞武器,被竊財產價值不高,沒有證據顯示法爾漢及他的朋友意圖盜竊,盜竊只是一時衝動行為。


法爾漢雖然並非單獨一人盜竊,但沒有證據顯示與另一名男性一起偷竊,視為單獨盜竊行為。


根據本案所有情況,以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法爾漢一開始就表示會承認盜竊罪,最終定罪所依據事實與控方所證明事實,與法爾漢在證據中提出的事實存在重大差異。


法爾漢認罪不應獲得三份一折扣,將刑期減兩個月,略多於10%的折扣,判處監禁十六個月。


2013年6月1日,北京女大學生U(21歲),與女性友人由內地到香港觀光,入住尖沙嘴重慶大廈A座十三樓,萊茵迎賓館A1室2號房,房間內沒有套間浴室。


晚上十一時十分,U在走廊末端公共浴室,洗澡後返回房間,女友人之後前往沐浴,U僅以毛巾包着身體坐在牀上,用電話軟件與內地男友通電話,房間沒有上鎖。


法爾漢突然入房,問U「可否做朋友」,U叫他離開,法爾漢不理會,將房間上鎖。


法爾漢向U說想看她的身體,U感到十分驚恐,用英語要求法爾漢離開,法爾漢作出「割喉」手勢,用另一隻手拍褲袋,暗示有刀,威脅U若大叫及不肯就範便會傷害她。


U害怕法爾漢有利器,不敢反抗求救,以為被看身體後可以了事。


法爾漢扯開U的毛巾,親吻兩個乳房一次,示意U脫掉內褲,再次做出割喉手勢,強逼U為他口交,再將她強姦,U說她的朋友很快會回到房間,法爾漢重新穿上短褲離開。


U立即鎖門,用手機告知男友被強姦,請求男友不要離開她。


U原想向剛從浴室返房的女友人隱瞞,最終在情緒崩潰下大哭,向女友人揭發事件,兩人報警。


翌日,法醫檢查U後發現,她的陰道唇部(小陰唇內壁)受損並裂開,導致流血,處女膜上有微紅色瘀傷,與對私處進行機械干擾相符,包括在二十四小時內性交。


法醫在U身上採集高、低陰道、外陰拭子,發現遺有男性精液。


警方查看閉路電視影像,拘捕在重慶大廈居住的法爾漢,警誡下說因酗酒甚麼都不知道。


法爾漢在警誡錄影會面改口,事發時走錯路才進入U房間,U主動與他性交。


6月3日,U認出法爾漢是強姦她的人,Z及溫瑞光未能認出法爾漢。


6月4日,法爾漢解往九龍城法院提訊,控罪指法爾漢於今年6月1日,在重慶大廈萊恩迎賓館內強姦U(21歲)。


代表法爾漢的律師表示,法爾漢正申請酷刑聲請,願以五百元申請保釋遭駁回。


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下月30日再訊,法爾漢期間還押,以待控方索取病理報告及法律意見。


鑑證科比對基因時,發現法爾漢涉及Z及X案件。


法爾漢在警誡下稱,案發前約五小時與朋友在案發地點旁的大廈,飲酒及看色情雜誌,在梯間手淫並射精,梯間留有他的基因,否認侵犯Z及X,叫警方不要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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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而不作 貼近真實 frogwong於1980年開始從事傳媒行業,由紙媒(報章、雜誌)記者晉升至總編輯。 2015年退休離開傳統媒體,進入自媒體領域,創辦山寨廣播。2022年開始述而不作,搜集公開資料,去蕪存菁,用最貼近真實方式,還原歷史。 山寨廣播網站 frogw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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