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票隨著總統大選開票結果揭曉,再度成為熱議話題。部分選民在社群上主張「喊一號畫二號是作票」,質疑是否應該驗票。究竟驗票規定法律如何規範?任何人都可以要求驗票嗎?驗票怎麼驗?過去總統選舉有驗票過嗎?關於驗票你可能好奇的問題,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幫你解答,一起往下看吧!
不是有人要求,就會重新驗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1條明定,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天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在4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結果通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7天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簡單來說,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只有第二高票候選人,才有機會提出驗票,且前提是須符合跟最高票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的條件。
以2024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來看,當選人賴清德、蕭美琴得票數558萬6019票,第二高票候選人侯友宜、趙少康得票數467萬1021票,第三高票候選人柯文哲、吳欣盈得票數369萬466票。而按中選會解釋,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的「有效票」,係指各候選人得票數累加之總和,也就是558萬6019票+467萬1021票+369萬466票=1394萬7506票。因此最高票和第二高票候選人的得票數,須相差在1394萬7506票x0.003=41842.518票內,第二高票候選人才能提出驗票。然實際上,第二高票候選人侯友宜、趙少康跟賴清德、蕭美琴差了91萬4998票,比41842.518票還多,依照法條並不符合驗票要件。
總統副總統之外的公職人員,包含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的驗票規定,則規範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只選出一位當選人的單一選區,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天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在2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7天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不只選出一位當選人的複數選區,得票數最低的當選人和得票數最高的落選人(俗稱落選頭)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得票數最高的落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天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在2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7天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
由此可知,不論是哪一種公職人員,想要聲請驗票,皆須符合「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投票日後7天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兩大要件。
楊寶楨表示,選舉補助款會用在政黨營運,包括黨中央、立院黨團,也將運用在柯文哲前往全台灣走訪收集民意的計畫,楊寶楨表示,選舉補助款會用在政黨營運,包括黨中央、立院黨團,也將運用在柯文哲前往全台灣走訪收集民意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