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排版編輯沒有完全抄襲會有罪嗎?

2024/03/07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最近開始對法律感到興趣,深深覺得有必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畢竟這是這世界的遊戲規則,哪些是違規的,有必要知道。

圖片來源:https://www.pexels.com/zh-tw/photo/566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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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現在網路自媒體盛行,很多人都在網路上經營自己的自媒體事業。但也因為這樣,有許多人會為了經常更新內容,而不得不在其他網頁搜尋靈感。也許是看別人的文章,也許是參考別人的圖片或影片。


重新排版和重新編輯別人的文章、圖片或影片,好像是很多人都會做的事,因為大家都覺得這沒有完全抄襲,又不是沒有修改成自己的風格,根本沒有完全拷貝照抄,應該沒問題。


但這樣的行為真的沒犯法嗎?


我最近買了兩本法律的小書,其中一本是盧世寧的《善用免費資源自學法律》,裡面提到我們的生活其實充滿著自學法律的好資源,網路上有許多相關的新聞和司法院裁判書的查詢資料庫。


我就上了司法院裁判書查詢資料庫,搜尋關於「著作權法」的近期裁判案件。


剛好看到一則關於重新排版編輯,沒有完全抄襲,卻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


故事背景


某甲看到某公司的糖果商品圖檔,於是下載圖檔,並且重新排版編輯圖檔,然後上傳自己在蝦皮商城的糖果相關商品,作為自己商品的圖檔。


有一天,被那家公司的相關主管乙在網路上瀏覽發現,於是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告某甲違反著作權法。


但是,最一開始,檢察官是以「不起訴處分」,也就是檢察官認定不構成起訴的條件。而且,某甲也強調他只是參考圖檔的拍攝方式,後來使用的照片跟乙的公司商品照片,在商品的拍攝角度上一定有一些差異。總之,某甲並沒有抄襲的意圖,也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意圖。


可是,提起告訴的公司主管乙,還是再提告。最後,判決真的有犯罪。


判決有罪的理由


1. 那張圖檔有原創性,享有著作財產權的美術著作。


2. 根據民國111年6月15日修正最新的《著作權法》,這個案件,犯案者某甲,他的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裡提到的「重製」、「改作」和「公開傳輸」。而且,最重要的是,又上傳網路賣場營利。


3. 根據《著作權法》第7章罰則,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4. 還有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我覺得這很重要,我以前也有這種誤解,以為重新編排過,改作之後,沒有完全抄襲,應該沒有違法。結果不是這樣。


而且,新的著作權法裡,關於罰則的第91條裡,還有一點非常重要,就是假如有意想要利用修改和重製之後的作品來營利,銷售販賣或出租來賺錢,是有罪的。「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我今天分享的這則判決,還很新,是上個月2月29日最新的判決。用我自己的話,淺顯易懂的方式,整理判決的重點,提醒所有的創作者,也提醒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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