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去年被詐騙金額再創新高,總計高達88.78億元,大量的案件嚴重癱瘓第一線警力,原以為多抓一個犯人就能少一些民眾受害的可能性,但犯人送到院檢,最後又是數萬元交保,拍拍屁股就能再騙下一個,讓檢警疲於奔命,卻是越來越多民眾遭騙。
犯罪集團為了掩飾詐得的犯罪所得,利用不知情人的帳戶,也就是俗稱的「人頭戶」,用來「過水」,再雇用不知情的人前往提款,將款項交給犯罪集團比較核心的人物,藉此讓檢警偵查困難。我國洗錢防制法的規定下,若是這樣掩飾犯罪所得的行為,就是洗錢。
根據資深警察接受媒體的採訪表示,逮捕到車手後常會有律師主動聯繫
表示願擔任該其辯護人,再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要求單獨律見犯嫌。這些律師大多是詐騙集團找來要拖延取款車手供出上游的時間,讓詐團有更多時間設置偵辦斷點,另也安撫取款車手情緒,佯稱只要不供出上游,律師就會幫他們一路打官司,爭取不須入監服刑。這是詐騙集團緩兵之計,當律師發現被告無法交保,須被收押時,就會自動解除委任,不管取款車手死活;屆時被告想要供出上游爭取減輕刑責時,已經沒有機會,得不償失。詳細新聞報導→通靈律師竄全台
詐欺案件日益增多,根據統計,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的案件中,詐欺案、背信案排名第一位。且服務詐欺加害人比較多,也就是說詐欺幫助犯可以利用政府補助的公設辯護人申請免費律師幫忙協助官司審理,爭取較少的賠償跟法律的行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如果詐欺幫助犯為低收入或者中低收入身分者,可以申請法律扶助,由律師幫忙協助,向法院爭取到緩刑的機會,所有支出皆可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向司法單位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