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真的不可以隨便罵髒話或辱罵他人的母親

2024/04/06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早安,今天是四月六日。因為最近還是比較想來了解法律,所以想要分享一些法律的判決書裡的真實故事。今天,我想分享這則案例,是去年2023年11月底的判決案例。這則真實事件告訴我們,真的不可以隨便對人罵髒話,或是辱罵他人的母親。當然,更不可以動手傷害他人。

圖片來源:https://www.pexels.com/zh-tw/photo/856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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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這是台灣某知名的交通相關的公司,有一位L先生和T先生,兩位都是工人,在2022年5月的某一天,在多人出入的施工場地,L先生看到T先生跟其他工人在聊天嘻笑,誤以為在嘲笑L先生,於是L先生就對T先生痛罵「幹你娘」、「看三小」等,因為辱罵T先生,而被T先生所告。因為T先生認為有貶損T先生的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而且有另外兩位工人在場,可作為證人,證實L先生有對T先生罵髒話。


更過分的是,L先生還對T先生動手攻擊,導致T先生右前臂挫傷、頭部損傷、前胸挫傷、臉部擦傷。而且,L先生還說要讓T先生出不了門之類的話,甚至還想阻止T先生離開現場。


這很明顯已經犯了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4條第1項強制、還有第305條恐嚇危險安全等罪嫌。對此,L先生不認為他有打T先生,也不承認有恐嚇和不讓T先生離開的行為。可惜,發生糾紛的場所都沒有監視器,也沒有辦法傳喚當時在場的另外兩位工人來作證,證明L先生確實有攻擊T先生。所以,後來的傷害、強制和恐嚇罪就沒有成立。後來是判處L先生拘役30天。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案件的爭議點:


對人罵髒話是否有罪?


有些人可能認為罵髒話有的時候就只是一種口頭禪,或是感覺更台,俗又有力的表現而已。但是,如果是在公共場合,或是至少不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而是現場有超過兩人以上的人,就可能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尤其是當被罵的人,感到不舒服,覺得有損及名譽、人格地位等問題,就可以提告公然污辱罪。這是因為有其他人在場的緣故,很有可能導致其他人對被罵的人,有不同的評價,這就可能造成被罵的人,人格地位和名譽受損的問題。


當然,一切都需要有人證,要有人證實發生爭執糾紛的兩人,到底是誰辱罵了誰。


就如同後來提到L先生有對T先生動手攻擊,以及恐嚇,還有不讓T先生離開,這些傷害罪、強制罪和恐嚇罪,也都需要有證據。可惜沒有監視器,也沒有其他人證能夠證實,所以很難直接憑著兩人的口供就確定。


總之,我認為這不限於實體的場所,現在很多人在網路社群平台或是LINE群組更容易產生糾紛,我認為只要是有兩個糾紛的當事人,兩個人數以上的人所在的平台,如果有人在網路上罵對方髒話,或辱罵他人的母親,也是有公然污辱罪的可能。只要有一個在場的第三者作證,我相信群組上或社群平台上,肯定也會有某些人看到,只要來不及收回或刪除辱罵的留言,都應該可以找的到人作證。


所以,真心勸告在電腦螢幕和鍵盤前的人,特別是經常喜歡帶有敵意的攻擊他人的人,真的不能隨便罵人髒話或辱罵他人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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