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偷車積犯出庭越柙 保釋候審再度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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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探案實錄 偷車積犯出庭越柙 保釋候審再度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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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庭又名王國雄,1982年出生,離婚後無子女,與母親同住元朗朗屏邨賀屏樓。


王振庭有黑社會背景,活躍於元朗屏山一帶,案底纍纍,包括販毒、藏毒、偷車、危險駕駛等,是法庭常客。

有十一次共二十一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五項涉及不誠實罪行,包括三項盜竊、一項干擾車輛、一項處理贓物。


2014年12月17日,王振庭在崇山新村動粗打女友被捕,揭發他的貨車內有一輛報失電單車。

警方拘捕王振庭及與他同行的姓陳(26歲)男友人,控以普通襲擊及偷車罪名。


12月18日下午三時許,王振庭解到屯門裁判法院應訊,判入懲教所。


王振庭早前被控管有吸毒器具罪,獲准保釋後潛逃,欠交另一案的罰款,被押到六樓第八庭處理,送入被告人拘留室等候見法官。


拘留室相連八號法庭及七號法庭,警員在被告席把守,王振庭突然逃跑,衝入烏燈黑火的第七法庭,推開被告席圍欄門,撞開已上鎖的七號法庭正門,由法院樓梯逃落樓失去影蹤。


警方派出大批警員到場增援,在法院內外搜捕,翻查法院大樓各出入口及停車場閉路電視,派出衝鋒車在附近兜截,未有結果。

警方將案件列為從合法羈押逃脫處理,交由屯門警區重案組跟進。


通緝王振庭,身高約五呎六吋,瘦身材,事發時穿「街坊裝」,藍色外套、牛仔褲及拖鞋。


12月19日凌晨三時許,探員在崇山新村發現王振庭蹤影,將他制服拘捕帶署調查。


王振庭在警誡下稱,因想找女友道歉及洗澡才逃走。


12月20日,王振庭在荃灣法院承認一項在合法羈押下逃走罪,裁判官待取得背景報告始判刑,王振庭收押至1月7日。


2015年1月7日,王振庭在屯門裁判法院應訊,求情時表示,事發後已深感後悔及反省。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判入獄十二星期。


2015年1月29日,王振庭就偷車案解上屯門裁判法院應訊。

控方指警方調查尚未完成,需等候基因及指摸鑑證報告。

王振庭申請保釋遭到拒絕,需還柙至3月26日再訊。


王振庭在屯門裁判法院再訊後,獲准保釋候審。


2016年1月18日,王振庭因一項容許其他人使用沒有保險車輛,被取消駕駛資格十二個月。


1月19日早上,李先生把電單車MX8412停泊在元朗八鄉近燈柱FB8780附近,離開時忘記把車匙從點燃器處拿走。

同日傍晚,李先生返回上址,發現MX8412被人偷去。


3月2日下午,警員巡經元朗區一私人屋苑時,看到王振庭駕駛一輛掛上車牌LH3231的電單車(實為MX8412)駛進屋苑,電單車上還有一名乘客。

警員進入屋苑內,見到電單車停泊在一間屋前,王振庭不久與另一人步行到該輛電單車,王振庭把車匙插入點燃器,警員上前截停及拘捕他。


王振庭在警誡下,承認在2016年1月在八鄉偷取MX8412,被捕兩天前,在朗屏邨附近偷取另一部電單車,向警員表示可帶他們去找那輛電單車。


同日較後時間,王振庭帶警員在崇山新村找到一輛電單車RK8852。

RK8852的車主何先生,確認於2016年2月27日晚上,把RK8852停泊在元朗屏義路近燈柱FA7804附近。

2016年2月29日早上,發現RK8852失去蹤影。


王振庭在警誡錄影會面時,承認盜取MX8412及RK8852電單車,掛在MX8412上的LH3231號碼車牌,是在一段時間前拾獲,取RK8852後,停泊在崇山新村山邊。

王振庭承認沒有有效電單車駕駛執照。


2016年6月3日,王振庭解上區域法院受審,承認六項罪名。

(一)、(二)盜竊罪。

(三)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

(四)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

(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六)偽造文件。


代表王振庭的陶子健律師,呈上請求輕判書面陳詞。


陶律師指出,王振庭為建築裝修工程判頭,月入約一萬五千元,每個月會給予同住母親三千元作居所開支。

王振庭偷取兩輛電單車為自用,被捕後主動引領警員找回另一輛電單車。


王振庭在求情信中提到,他受毒品及情緒影響,干犯本案,深感後悔,有愧於一名給予他工作機會的人。


王振庭希望法官可以索取戒毒所報告,再作判刑考慮。

陶律師在書面陳詞指出,王振庭干犯本案與毒癮無關,在庭上確認書面陳詞所述的是王振庭最終指示。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指出,盜竊車輛是嚴重罪行,王振庭過往有五次涉及不誠實定罪記錄,他未汲取教訓。


王振庭現正在戒毒所接受療程,考慮控罪性質、嚴重性及王振庭干犯此次罪行原因與毒癮無關,不會索取戒毒所報告作判刑考慮。


兩項盜竊罪,每項控罪採納兩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因此,每項控罪均為十六個月監禁。


控罪(三)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控罪(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兩罪以三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認罪後減為兩個月監禁。

控罪(三)停牌十二個月,控罪(五)停牌兩年。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初犯者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以六個星期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後為四個星期監禁。


偽造文件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及三年監禁,採納兩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認罪減為十六個月監禁。


基於總體量刑原則,六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二十二個月,停牌兩年。


附錄 青年用雨傘「篤」警盾 律政司不滿只判罰款


2019年7月14日,賴雲龍(19歲)參與「光復沙田」遊行期間,在沙田担杆莆街,用雨傘「篤」警長施培佳的盾牌。

2020年2月15日,賴雲龍受審時承認襲警罪,判罰款二千元,因涉付國豪遇襲案須繼續還押。


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申請刑期覆核。

2020年5月15日,刑期覆核申請於西九龍法院處理。

律政司代表指賴雲龍的舉動極具挑釁性,要求改判囚禁式刑罰。


裁判官高偉雄質疑,案情若如此嚴重,控方在原審時無在案情中提及,是控方「漏招」,非法庭問題。

控方欲改判監禁式刑罰,是否想對公眾收阻嚇之效,律政司一方回應這是量刑因素之一。


辯方指控方做法「輸打贏要」,「見到判刑唔啱心意」,便託詞提出所謂新證供:「控方漏招,無理由要被告埋單。」


裁判官在庭上更正早前判刑時,指賴雲龍未表悔意的說法,讀出背景報告,透露賴雲龍願意承擔後果,即有悔意。

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至本月29日裁決。


2020年5月29日,裁判官高偉雄在西九龍法院裁決時指出,賴雲龍犯案時除手持雨傘和戴上勞工手套,沒有面罩和保護盾等,他是單獨行事,襲擊屬一次性,法庭不認為他是有預謀施襲。


賴雲龍早已舉傘指向警員,警員推進期間,動作沒有變,直至與警長施培佳相距一至兩米,才用傘篤向施培佳胸口,施培佳成功用圓盾擋格。


賴雲龍早已受警察監視,施培佳受傷機會非常低,賴雲龍明顯希望用兩傘挑釁施培佳,沒意圖作出更嚴重傷害。


賴雲龍家中獨子,隨父母由內地移居香港。

2005年開始,賴雲龍母親患上適應性失調及抑鬱症,需每月往醫院覆診。

2009年,賴雲龍父母離婚,撫養權歸於母親。

2012年獲分配公共房屋。


2014年,賴雲龍讀小四時,在學校受到嚴重欺凌、開始抗拒上學,逃學問題縱使在不同階段,轉了數間學校後也沒有改善。


賴雲龍有斜視及鼻水阻塞呼吸的問題,這兩方面均沒有跟進。

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致社交及興趣不足。


賴雲龍拒絕上學,情緒及行為上的問題,醫生評估是源於被同學欺凌的創傷經歷。

賴雲龍母親帶他出席六四紀念晚會,對他有一定程度影響。


2015年,賴雲龍母親搬到深圳居住,依賴他父親每星期給他三百元生活費、替他繳付租金。


讀中二時,賴雲龍脱離主流教育,報讀成人教育中心舉辦的晚間課程,學業成積欠佳。


2015年,賴雲龍輟學後不久.參加由香港遊樂場協會舉辦,為期三個月的課程,課程主旨為協助青少年,由輟學處境重回社會正軌,為他們重返校園及投身社會工作提供協助。


賴雲龍間斷地做兼職侍應或洗碗碟的工作,每份工作只維持六至七天,月入約八千元。


賴雲龍變得自我,缺乏適當支援下易受到影響,年輕心志明顯不成熟,才會犯下本案。


律政司認為,賴雲龍行為或會激發進一步衝突,裁判官不認同,賴雲龍單獨與警方對峙,被制服後沒有發生任何事。

控方希望藉證人口供加強案情嚴重性,這與控方早前依賴的事實基礎不符。


裁判官同意,法庭有責任保護,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但賴雲龍已被還柙一百天,等同監禁四個月,已具足夠阻嚇力。

賴雲龍另涉襲擊《環球時報》記者付國豪案繼續被還柙,對賴雲龍及公眾已見阻嚇性,駁回律政司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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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而不作 貼近真實 frogwong於1980年開始從事傳媒行業,由紙媒(報章、雜誌)記者晉升至總編輯。 2015年退休離開傳統媒體,進入自媒體領域,創辦山寨廣播。2022年開始述而不作,搜集公開資料,去蕪存菁,用最貼近真實方式,還原歷史。 山寨廣播網站 frogw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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