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愚人節「却」兩銀行 內地工程師博坐監又反口
https://www.patreon.com/posts/108918063?pr=true
易從兵1967年在內地湖北出生,廣州華南理工大學畢業,在武漢國企任職電機工程師,喜讀哲學。
1989年,易從兵離開武漢國企,常年在珠三角生活工作,粵語已到「識聽又識講」程度。
1990年,易從兵結婚,7月13日兒子出生。
1999年,易從兵是小有成就的工程師,他補習英語,完成加拿大工程師資格認證,以「技術移民、主申請人」身份,帶妻兒移民加拿大,考到房地產從業資格證,成為地產經紀人。
2003年,易從兵與妻子離婚,離開加拿大,回到中國。
2006年10月25日,易從兵放棄加拿大國籍,在東莞一家德國企業工作,與一名女子結婚。
2013年1月15日,易從兵被公司解僱,與妻子離婚,到澳門賭錢欠下巨債,以信用卡支付數萬元利息。
2014年4月1日,易從兵經羅湖管制站以訪客身份入境香港,坐東鐵線轉港鐵線到牛頭角站。
在牛頭角道333號麥當勞,買了一份套餐,以一支黑色原子筆、在一本黃色便簽紙,用簡體字寫了兩張字條:「打却、快给我十万元,我有炸弹,不给我就炸了这里」。
下午二時許,易從兵進入牛頭角道347至349號永亨銀行,(現改名華僑永亨銀行),插隊向銀行二號櫃位職員張慧賢展示字條,張慧賢因易從兵插隊,先為排隊用戶提供服務,易從兵在兩秒鐘後,轉身離開。
張慧賢見易從兵離開,沒有看字條內容,隨手拋掉。
下午三時,易從兵到牛頭角道339至341號永隆銀行,向銀行櫃位職員吳敏慧展示黃色便條紙,說:「畀你嘅。」
吳敏慧還未看完字條,易從兵便轉身離開。
吳敏慧看字條後感到恐慌及疑惑,將字條交給上司,當天是愚人節,吳敏慧與上司都以為是開玩笑,沒有報警。
易從兵沒有錢租住賓館,在汝州街麥當勞過夜。
4月3日早上十一時,在附近行走及看哪一間銀行可以打劫,經過汝州街210至214號中信銀行,原想入內打劫,發現附近有警員,返回汝州街麥當勞。
下午二時,易從兵進入汝州街210至214號中信銀行,今次沒有插隊,排了十多分鐘隊,把一張字條交給三號櫃位職員陳惠霞,上面寫有「打劫、给我一万元,我有炸弹,不给我就炸了这里」。
陳惠霞看完字條後感到恐慌,打開櫃桶拿出一疊連接警署報警裝置的鈔票,打算交給易從兵,陳惠霞十八秒後抬起頭時,易從兵已轉身離開銀行。
陳惠霞轉身與同事細細聲講話:「打劫呀。」
易從兵離開銀行後,把一張吐有口水的紙巾丟在門口,坐港鐵到過荔枝角公園及美孚廣場等地方。
易從兵身上只有百多元港幣,晚上回汝州街麥當勞留宿。
中信銀行報警,探員翻看閉路電視時,發現易從兵進入銀行後,排隊長達十分鐘等候櫃位職員。
易從兵把字條交給陳惠霞後,在櫃位前等候超過十秒,陳惠霞打算將一疊鈔票交給易從兵時,他已離開,把一張紙巾拋到門口地上。
4月4日,探員翻看汝州街麥當勞閉路電視,發現易從兵連日在麥當勞內留宿,通令巡邏警員留意。
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偵緝警員鍾健誠(4559號),在南昌街休憩處拘捕易從兵,在他身上搜出一個打火機,在他的手抽內發現一樽約一百毫升酒精。
易從兵在警誡下用廣東話說:「無錢,嚟打劫,其實身上無炸彈,酒精及打火機是在有需要時恐嚇銀行職員。」
警員將易從兵的說話,補錄在記事冊上,易從兵簽名作實。
易從兵被帶返黃大仙警署,與警員進行錄影會面,供出於4月1日曾兩度打劫兩家銀行,承認是訛稱有炸彈,目的只是恐嚇銀行職員。
永亨銀行與永隆銀行,從新聞中知道中信銀行劫案後,向警方報案。
中信銀行女職員陳惠霞,在認人手續時認出易從兵。
4月5日,探員押易從兵到中信銀行重演案情,易從兵被落案控以三項企圖搶劫罪。
2016年5月5日,案件在高等法院三十三號法庭開審,易從兵否認全部三項控罪。
易從兵自辯時說,「人生比較失敗」,不但失業,妻子與他離婚,兒子不理會他,自己有老花及頸椎問題,想過自殺。
看過美國電視劇《逃》,男主角假扮入獄來救哥哥,從而啟發由內地到香港假扮搶劫,「博」坐監。
「我若在內地搶劫銀行,是有生命危險的,分分鐘被槍斃」。
被捕扣押一年來,日常勞動是打掃樓梯、送茶水之類。這種規律、乏味、不自由生活,令他想念遠在加拿大的兒子,在湖北老家的父親,現在不想坐監。
與社會福利署、看押所神職人員、法律援助處人員,講出自己的想法,他們建議他進行積極辯護。
易從兵說:「我還沒有聽說過,世界上有哪個盜賊,可以在三秒鐘內搶劫銀行。我沒說過打劫,遞給銀行職員的字條,沒有打劫兩字,只有打字。」
主控官質問:「你若想坐監,在中信銀行門口為甚麼不自首?」
易從兵說:「我不想給銀行職員帶來壓力,不想給警方帶來壓力,我從來不是一個暴力的人,不想侵犯別人也不想被別人侵犯,想愈快坐監愈好,幾重矛盾下,舉動顯得不可理喻。」
5月11日,易從兵要求宣讀一段甘地關於非暴力思想的闡釋:「沒有人能夠知道全部真相。我們必須接受這樣的可能性,即在事情過後我們發現自己是錯誤的。」
易從兵說:「我在內地接受語文教育,認為控方講話語言邏輯有問題。」
「警方宣布我個人權利時,印象中我有向幾位或某位阿Sir,提過我可不可以有律師,但最後結果大家都看到了,在所有口供錄像中,我都沒有律師沒有翻譯,大家有興趣可以看到每一份口供最前面一段。」
法官問:「口供錄像有甚麼問題?」
易從兵說:「比如以這一份第五行,警察問我,你明不明白以上九點全部的權利。大家看看我的回答是甚麼,我說的是我知道,不是我明白。」
5月12日,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出,必須分別考慮三項控罪,不能因為裁定一項控罪有罪或無罪,其餘控罪就作出相同裁決。
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個多小時,以五比二裁定易從兵第一、二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以六比一裁定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代表易從兵的蘇國強律師求情時表示,易從兵沒有炸彈,只是遞紙行劫,要求一萬元,沒有取錢就逃走,銀行方面無損失。
律師要求法官以低於十二年作量刑起點。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指出,搶劫是非常嚴重罪行,罪名成立可判終身監禁,即使沒使用槍械,量刑起點是八年。
易從兵沒有案底,但專程到香港犯案,是加刑因素,以十一年為量刑起點,專程來港犯案再加一年,判入獄十二年。
易從兵不認罪,沒有刑期扣減。
易從兵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代表易從兵的馮振華大律師,提出一項上訴理由,原審法官就三項控罪的裁決,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不足夠。
陪審團裁定易從兵第三項控罪有罪的裁決,與裁定他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無罪的裁決不相符。
2018年2月2日,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彭偉昌、潘敏琦聆訊申請。
易從兵自辯時不否認作出過控方所指行為,但向警員作出的招認,部份是真,部份是虛構,目的是將整件事件描述為真打劫,令他可以成功坐牢,事實上他從來沒有劫錢企圖,反對控方將他的招認供詞呈堂。
易從兵承認有去過中信銀行,把字條交給女職員,但只是製造一個打劫假象。
他認為,搶劫銀行被捕,會判十年監禁,在監獄內可避債。
2014年4月1日,易從兵兩次假扮搶劫,銀行都沒有報案,認為再假扮搶劫銀行,每次會十年監禁,累計坐監三十年,他就不用再面對人生。
易從兵認為,之前兩次假扮搶劫銀行失敗,是因為要求十萬元,金額太多,將金額改為一萬元,成功機會較大。
假扮搶劫銀行後,沒有留在現場,沒有自首,原因是害怕警方不相信他打劫銀行,直接將他遣返內地。
易從兵說,被捕後原打算認罪,代表他的律師指出,他無意圖拿錢,罪名不一定成立,若罪名成立,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可能只判監數年。
易從兵決定否認控罪,希望獲得更長服刑時間。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指出,原審時易從兵只有其中一項企圖搶劫罪名成立,陪審團若相信易從兵犯案只為「搏拉」,理應三項罪名都不成立。
律政司回應指出,易從兵三次犯案均有搶劫意圖,只是首兩次犯案時間較短,陪審團懷疑他是否有真確搶劫意圖。
楊振權質疑三次犯案情況無異,陪審團只裁定一項罪成屬於不吻合裁決,上訴庭因此將有關定罪上訴押後處理,下令法援就易從兵定罪上訴提供協助。
2018年11月7日,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十一年量刑基準過重,九年量刑基準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易從兵是國內人,在香港沒有犯罪記錄,他專程到香港犯案,原審法官加刑一年的決定是正確和合理。
上訴法庭批准易從兵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裁定上訴得直,刑期由十二年減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