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 許多人在處理不動產繼承問題時,都會遇到房屋、土地、農地等不動產持分繼承這一個環節。持分土地或房屋,顧名思義會由數位持有者共同擁有,可是有些人可能會因為不需要這筆不動產,或者因為急需資金,所以想將手中持分拿去銀行貸款或賣掉。可是依據法律規定,不論是貸款還是買賣都需要經過其他持分人同意,假如共有人不願意配合或不同意,除了多加溝通外,還有什麼解決辦法?
持分土地房屋是什麼意思?
房屋、土地、農地等不動產在最一開始都是由一人持有,可是經過婚姻或繼承等影響,尤其是繼承,通常都會有多位繼承人共同擁有,也會依照配偶、繼承親等的影響獲得不同比例,因而將這筆不動產進行「無形」的分割,這就是所謂的持分土地或持分房屋。
持分土地房屋又分成兩種類型
不過持分土地房屋又依據型態的不同,分成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兩種類型:
● 公同共有:意旨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的財產。
√ 民法第827條: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 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820條、第821條及第826-1條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例:甲乙丙三人公同共有同一筆土地,若甲欲變賣土地就必須取得乙、丙之同意,才可以處分。
■ 分別共有:意旨共有人「分別持分」共有財產的特定比例。
√ 民法第817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 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民法第81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例: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同一筆土地,若甲想要變賣自己的持份,只要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就可自由進行處分而無需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那持分土地房屋可以貸款或買賣嗎?
依據法律規定,持分土地房屋是可以進行貸款或買賣的,但是依據共有型態的不同,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 公同共有
由於公同共有是所有共有人一起擁有產權,因此假設其中一人要利用該產權進行貸款或買賣,就必須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的持分人本身就已經有特定比例的產權,而且產權是獨立的,因此每個人都有權利可以自行處分其應有部分,不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也可以進行持分貸款或買賣。
也因此將這些法律規定套用在本篇文章的案例中,假如一位土地房屋持分人想要進行貸款,但是其他共有人不配合,在產權是公同共有的情況下,持分人還是得先獲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無論是貸款還是買賣;但如果是分別共有,即使共有人不配合,你還是可以行使自己應有的權利。
如果你希望將手中持分的土地房屋進行貸款或買賣,大致會經歷下面這些程序。由於分別共有可以自行處分所持有的部分,因此以下將以公同共有的部分進行程序介紹:
1. 持分土地房屋貸款程序
Step 1. 獲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Step 2. 向銀行或民間貸款公司洽詢貸款方案Step 3. 代書協助尋找金主,同時查詢不動產的價值Step 4. 繳交應備文件,進行條件審查Step 5. 審查通過,告知貸款額度、利率、還款期限
Step 6. 簽訂合約、進行設定、撥款到借款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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