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有良民證就是沒有前科嗎?如何申請?」的問題,主要會從國內申請的角度出發,說明良民證的功能範圍、申請流程、所需時間等,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一、什麼是良民證,它的功能為何?
我們俗稱的良民證,全名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為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可顯示個人在台灣地區的刑事犯罪紀錄,常用於求職(看護、保全、教育等)、出國留學、移民等證明之用。
二、有良民證,就能代表完全無犯罪紀錄嗎?
1. 確定拿不到良民證的類型: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亦即,通緝犯、受刑人,無法取得良民證,可預先封鎖其擔任特殊危險職業。
2. 良民證上的紀錄,是什麼樣的案件:
良民證上的刑事案件紀錄,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屬於「較嚴重(判決確定、執行)」者,才會顯示出來。亦即,屬於案件經地檢署、法院後,沒有順利和解、緩刑、易刑等案件,有的是案件情節較重、或犯後態度不佳等。
(3)曾經有犯過罪,但良民證上不會出現案件:
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以下這六種「(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
因而良民證上的刑事案件,有其性質上的限制,所以嚴格而言,良民證僅能作為:刑事案件紀錄「嚴重程度」的初步篩選(知道不是通緝犯、受刑人等),不能作為「全然否定」的具體依據(若曾有緩刑未撤銷、拘役、罰金刑,則都看不出來);真正較為完整的,可能是院檢內部的全國前案紀錄表。
三、良民證向誰聲請?如何聲請?需要多久?
可向親自向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不受戶籍地限制)、線上向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申請;後續可臨櫃、網路(郵寄或臨櫃領證)、郵寄、傳真等領取;通常需要2.5個工作日才會核發;臨櫃領取時,記得攜帶身分證正本,並繳交100元的費用,若是幫人領取,則需檢附委託書正本,並出具雙方的身分證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