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向大家討論,關於「到警局『提告』卻沒下文?你是『備案』或『報案』呢?」的問題,如果發生刑事案件,去完警局告訴警方犯罪事實後,一直等不到案件處理進度,可能是未向警方正確「報案」,僅是處於「備案」的狀況!於特殊狀況更可能影響告訴權的行使!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一、「備案」與「報案」的區別:
「備案」並非有正規法律效力的程序,類似警察接受民眾的陳情而已,後續不一定要立案處理,也有可能會因為事件的性質,再轉給其他合適的民政單位處理;「報案」是表示經告訴權人表明提起告訴,此時警察必須立案處理、偵查,涉及警察內部破案率等業績考核,並會提供「報案三聯單、統一受理案件證明單」(詳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報案大變革,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月1日上路」,後合併為「統一受理案件證明單」)以資證明。
二、告訴乃論之罪,特別注意有無「報案」成功:
因「報案」方表示已經受理提告,所以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確實在告訴權的時效內,向警方「報案」(報案三聯單、統一受理案件證明單上有e化案號,可於內政部警政署查詢處理進度);否則若僅是「備案」,基於尚未確實提起告訴,待告訴權時效經過後,即難以繼續行使有效地告訴權。
三、如何確保案件被確實受理:
必須清楚說明要「報案+提出告訴」,製作提告筆錄,後續便可依照e化案號追蹤查詢處理進度(現行案件偵查處理進度三個月、半年、一年左右不等,可定期向承辦警檢查詢);若遇警方不合理地不受理,得視狀況索取異議單,便於後續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