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獎懲
(1)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 :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別優異者,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者。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者。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經紀28)
(2) 經紀業 :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經紀業倫理規範)、第十一條(應設置專業經紀人)、第十七條(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第十九條第一項(收取差價)、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未簽訂委託契約書,刊登廣告)、第二項(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經紀人簽章),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雙方之委託),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十二條(造具名冊)、第十八條(揭示證照證書)、第二十條(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檢查,經紀業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七、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繳存營業保證金)第八條第四項(補足保證金)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經紀29)
(3) 經紀人員 :
一、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1.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2.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經紀
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
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經紀31)
二、經紀人員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經紀33)
三、懲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應通知檢舉或移送之經紀人員,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逾期未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經紀34)
(4)非經紀:
一、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經紀32)
(5)表格統整:
一、金錢罰則一覽表 :

二、 申報登錄資訊罰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