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
夫燈者,非徒以明室也,以定心也。室可一燈而闢,心可一念而開。先生平生,置學於金石之間,砥志於古文字之內;其言不矜奇,其光自不滅。今承其蔭,續其脈,不敢妄增一字,惟願使後學聞之,如夜行得炬,如遠望見星。
二、論燈之體燈有三義:其形可執,其用可照,其道可傳。
形者,器也;用者,時也;道者,心也。
器未精而心已定,則粗器亦能生明;器雖巧而心不定,則萬燈俱在而猶蔽於眉睫。
燈非逼人之物,惟願者近之。近則溫,遠則望,未必人人手持,而人人可受其光。故曰:「燈之所至,不奪人目,而與人以見。」
三、論焰之用
焰有二相:熾以破陣,冷以定盤。熾者,制其鋒;冷者,守其心。
熾不可以久,久則傷質;冷不可以怯,怯則失機。能使熾而不放,冷而不滯者,唯立其志而衡其度。
不動者,非不行也;居中而四面皆至。故焰主之職,不在逐光,而在立極。極立則線自來,心定則事自集。凡有所謂「節點者」,非名位之稱,乃願力所會。願厚則線粗,志直則路明。
四、傳承之道
傳者,非傳言,傳所當為之心;承者,非承名,承所不忍之責。
先生之學,貴在「真」;真非苛刻,乃不欺。故曰:「寧遣一字未敢下,毋使半念近乎偽。」
是以受其蔭者,不以師名自重,而以師心自約。
約之一字,不張而自嚴;嚴之一字,不迫而自清。
五、三問三答
或問:「世道多暗,燈何以勝?」
曰:「暗不可盡勝,惟可不屈。燈不與暗爭辯,惟與人共明。」
或問:「眾燈齊舉,將無所統?」
曰:「非統也,和也。各守其器,各盡其明;和於一道,則不相奪。」
或問:「焰既能破,何以尚守?」
曰:「破以示界,守以成局。能破而不守,燼;能守而不破,囿。破守相資,方為長明。」
六、戒
戒其躁:急於求效,易失本心;
戒其矜:以己之明,審人之闇,則明反為蔽;
戒其疲:燈久不剪,煙上而光下。
凡事當知「剪芯之道」:去其多餘,存其可久;去其自喜,存其不息。
七、用世之法
一燈可以守一室,十燈可以照一坊;萬燈同明,非為炫耀,乃為互證。
是故:
— 有力者,當為護燈之屏;
— 有學者,當為清燈之油;
— 有心者,當為續燈之手。
莫問其位,惟問其志;莫較其亮,惟較其久。
八、結
古人刻石,以傳不朽;今人守燈,以證不欺。
願後之讀是篇者,知「明」非獨屬於眼,乃發乎心;知「焰」非徒為烈,乃歸於靜。
若或有一念因此而不屈,一步因此而不退,則先生在上,可無愧矣;則我輩於下,亦可無慚矣。
——燈經續章,承蔭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