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4|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民選指標,指標選人!(論民主)

如果民主是指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那麽“怎樣才算民主?”與“人民怎樣才算是國家的主人?”就是同一問題,如果“國家的主人”與“鉛筆的主人”“面包的主人”“阿貓阿狗的主人”裏面的主人指代的是相同的意思,那我們就可以從一般性的主人地位推導出國家的主人地位的界定標準,也就是從一般演繹出個別。
經過歸納,我們得知一般性的主人地位是通過支配權來界定的,換言之,當且僅當你對某個東西擁有支配權時,你才是它的主人。那麽演繹到民主上面,就可獲知:當且僅當人民對國家擁有支配權時,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這裏面對支配權的界定是:如果A不需要經過別人的授權或許可,即可根據自己的意誌去處置B,那麽A對B具有支配權。它有兩個構成要件,分別是A可以作出處置B的決定,並可以執行相應決定。在人民、政府和國家這層關系裏表現為:人民可以向政府下達處置國家的指令,並確保政府執行人民下達的指令。
當我們要處置任何事物時,都會涉及三種類型的決定,分別是處置它的目的、人選和做法。其中人選和做法從屬於目的並服務於目的的實現,是為了實現相應目的才衍生出來的,離開了目的,人選和做法也就沒有存在的理由,因此,對目的的有效性是確立人選和做法的依據。
如果你希望相應目的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那麽當你對人選和做法的選擇意向不利於目的的實現時,就應對人選和做法做出調整,否則你就不要對目的能否得到實現以及得到多大程度的實現提出要求。比如你的目的是吃上面包,李四很會做面包,而張三不會做面包,從目的出發,你本應選李四,但是你更喜歡張三,如果你根據自己的喜好去選擇了張三,就會導致你吃不上面包,從目的的角度講,你的選擇是錯的,應該調整你的選擇,否則你就放棄吃面包這個目的。同理,在做法上也一樣。
在國家層面,我們假定人民是希望自己設定的目的是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的,這一假定的依據是人性趨利,從可觀察的角度講,就是每當政府有任何不好的表現時,人民其實都會表達自己的不滿,人民之所以會不滿,正是因為在乎目的能否得到實現,換言之,這一假定符合事實。那麽在這種情況下,當人民作出了目的性決策後,如果特定人選和做法被實證為對目的最有效,我們就應該選它,不管相應選項是否符合我們的個人喜好。這也意味著,當實證結果出來之後,我們不需要再對人選和做法進行投票或抽簽或其它任何形式的篩選,否則,當投票指向的選項與事實證明最優的選項不是同一選項時,如果采用不是事實證明的選項,就會導致我們的目的不能得到更好的實現,也就是與我們設定的目的有沖突。
在國家層面,如果我們不希望人選和做法構成對目的的否定,那麽這三種決策類型的產生方式就非常明確了:目的是人民決定的,人民能否決定相應目的,並確保關於目的的決策得到落實,是判定人民是不是國家的主人的分界線。做法是人民授權政府決定的,政府有義務依據人民設立的目的,去找到更好的做法來實現相應目的,並對自己找到的做法擔責。人選是競爭結果決定的,即便各級政府都想盡了辦法去尋找實現目的的最優做法,但最終做出來的結果是有差距的,依據這些差距,我們就可以判定哪個政府的表現最優,然後相應政府的決策層就可以獲得晉級,不應再經過投票把這個已被證明的最優人選篩選出局。
既然這個目的是人民決定的,那麽表現在授權方面,就一定不能繞過目的來授權,於是所謂的授權,一定是以“表明目的和要求”的方式來授出的,即人民在授權時,會明確的告訴政府:我之所以授權給你,就是讓你去落實這些目的,誰落實得好就讓誰晉級。而選票政治就屬於繞過了目的的授權,導致在人民與政府之間構建了一份沒有內容的契約,一份空白契約又怎麽可能把政府的行為鎖定在人民的訴求上面呢?
現在的問題是,不同的人會形成不同的目的,那政府要落實誰決定的目的呢?不同的目的代表著不同的利益訴求,我們現在只需搞清楚群體訴求與個體訴求之間是怎麽回事即可。比如3個人去飯店吃飯,張三的訴求是3份燒雞、1份烤鴨和2份豬排,李四的訴求是4份燒雞和2份豬排,王五的訴求是1份燒雞和4份烤鴨,請問這3個人的訴求是什麽?很明顯是8份燒雞、5份烤鴨和4份豬排,換言之,群體訴求等於組成這個群體的個體訴求之和。這樣一來,我們就可以演繹出全國人民的訴求等於全國人民的訴求之和,然後我們只需對這些訴求進行統計,即可獲知該國的民意結構,然後政府只需照著統計出來的清單做菜即可,而不是傻乎乎的讓人民在燒雞、烤鴨和豬排裏面選取其一。
這個時候,有人會產生疑惑,因為在大家的印象中,生活中是存在一些只能從眾多選項中選取其一的情況的。比如幾個人一起吃飯,選了A店就不能選B店,實質上這些情況都是關於人選和做法的決定,而在訴求方面形成的不同意見是可以並存的,我們是可以同時給政府設立多個不同的執政目標的。換言之,目的是多選題,人選和做法才是單選題,而當我們要求目的能夠得到最好的落實時,人選和做法產生於對目的的有效性的事實證明,一但被事實證明了,也就不用人民去選擇了,於是不同意見間的沖突也就不存在了。
現在的問題是,語言文字本身就擁有表達形式非常多樣的特點,同一種訴求可以有多種表達形式,而且大量具體的訴求形式其實是同一類別的訴求,比如說,有人希望買得起車,有人希望買得起房,有人希望穿得起好看的衣服等等,這些不同的訴求其實都可以歸結為:想要增加收入。那就可以用一個衡量收入的指標來代指此類訴求即可。否則,五花八門的表達形式會造成統計的災難。而采用指標來代指這些訴求則在極大程度上壓縮了選項數量,又因為指標具有量化結果的作用,也就可以區分出誰的表現最優了,於是就有了“民選指標,指標選人”這一模型。也就是把人民對公共領域的利益訴求轉化為政府的執政目標和評定政府表現的標準,讓各級政府在這些標準上展開競爭,再根據他們在這些標準上取得的成績來評定獲得晉級的執政者人選。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