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工傷?有沒有明確定義?
在工作時出意外一般稱為工傷。根據
《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不論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
勞保是保障僱員因工意外受傷,甚至死亡,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時,僱主有能力履行責任支付補償。工傷主要分為2大類:
- 一次性意外,如工作時跌傷
- 勞損,如因不斷重複同一動作導致身體受傷
值得注意是,即使意外是因僱員犯錯或疏忽引致,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另外,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同樣受到保障。
返工途中不一定有得保
至於返工途中是否受保障?一般在返工途中意外受傷是不會受到
勞保保障,但以下四種情況遇上意外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期間因工意外引致:
- 僱員正以乘客身份乘搭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 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
-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如果僱主
買勞保,僱員遇上工傷是否一定可以有得賠?理論上符合條件是可以獲賠,但還是要視乎保單保障額是否足以向你作出賠償。若超出了,應要僱主承擔。
另外,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僱主是無毋負補償責任:
-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該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 僱員蓄意自傷;
- 僱員因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曾在明知所作聲明屬虛假,而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包括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
- 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其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酒精影響所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
工傷可否請病假?會唔會扣人工?
工傷僱員可放不超逾24個月的工傷病假,若要延長,可向法院申請批准延長,但以不超逾12個月為限。
僱員在工傷病假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相等於其正常工資的五分四,作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
收入包括:底薪、任何津貼(交通津貼除外)、小賬、經常性加班補薪及勤工獎勵。
收入計算方法可分兩種,並以較高者為準:
- 意外前1個月
- 意外前12個月內的平均數
僱主需呈報工傷意外
如僱員在工作期間遇到工傷意外,應盡快向僱主報告,並往註冊西醫或政府公立醫院治理,取回正本醫生收據及病假紙。
工傷如屬意外受傷,僱主需14天內呈報,若屬死亡則應在7天內呈報。
勞保索償流程
- 僱主須前往勞工處領取或於政府勞工處網址直接下載表格 2(僱主呈報僱員死亡或引致僱員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的意外的通知) 或 2B(僱主呈報引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三天的意外的通知),填妥一式兩份,分別交到勞工處及保險公司。另外,醫生收據正本、病假紙正本及受傷僱員身份證副本亦需一併交往保險公司。
- 若傷者須要複診,亦應將有關醫生收據正本及病假紙正本交往保險公司。
- 傷者痊癒後,由勞工處或醫生安排日期,帶同病假證明書副本,前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理銷假或判傷手續。
- 當僱主收到勞工處發出之表格7(評估證明書)及表格5(評定補償證明書),應盡快將該文件正本送交保險公司,以便辦理賠償。
一般情況下,僱主須:
- 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為僱員遭遇意外時的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見上文);
- 於僱員提交醫療費收據後21天內發還有關的醫療費;
- 於勞工處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後21天內支付該證明書上列明的補償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