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4|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舊文】我們和弦子站在一起:朱軍的“私刑說”緣何不能成立

*原文寫作於2020年12月26日.
  兩年前弦子指控朱軍性騷擾一案剛剛發酵,當我在社交媒體上表達對弦子的信任和聲援時,曾經有一個就讀於中國某知名高校國際關係專業的研究生回復我説,朱軍是一個著名的人物,因此他的否認應當被慎重看待,沒有“實錘”不能下結論;在隨後幾個月内爆發的劉强東案中,我也聽到大量的聲音說,涉事的女孩有種種跡象證明其并不完美以及認爲涉事女孩的提告“居心叵測”,言下之意是為劉强東作無罪的開脫。這種匪夷所思的邏輯今年再次出現在弦子訴朱軍一案的輿論場中。
  在前幾日,朱軍通過其授權的網絡自媒體發佈了所謂的回應,在全盤否認指控的基礎上聲稱公衆對其進行的聲討是“訴諸私刑”並聲稱“堅信法律”(與此同時,朱軍面對弦子方面提出的出庭應訴要求始終閃爍其詞)朱軍的此番言論自然而然得到了其支持者的不少喝彩,一時間對弦子方面在網路空間上的惡意咒駡紛擾不絕。這就是我寫這系列文章的原因:闡述爲什麽我願意無條件信任弦子、同時闡述爲什麽朱軍方面的“訴諸私刑”論是站不住脚的。這是第一篇,我將著重闡述一下,爲什麽所謂“訴諸私刑”的論調是站不住脚的,換言之,爲什麽弦子支持者對弦子訴朱軍一案所采取的態度不是“訴諸私刑”,更不是誹謗。
  所謂“訴諸私刑”指的是用未經過法律授權的行爲來試圖替代法律的判決,換言之,是指不具備司法機關職能的個人或團體擅自行使了只有司法機關才能行使的審判權來對某一個或一些案件進行處分。這些要件在弦子訴朱軍案中都不存在。
  首先,弦子方面完全按照中國大陸相關訴訟法律法規的規定框架在針對朱軍提起訴訟,并沒有試圖避開審判程序而直接對朱軍采取體罰、拘禁、財產剝奪等處罰手段,更沒有在司法機關之外私設公堂對朱軍進行處理,恰恰相反是的,弦子訴朱軍一案相比很多其他#MeToo案件在技術手段上的一個亮點是,在充分進行輿論動員和聲討的同時,始終牢牢把把握著“走法律訴訟途徑解決問題”的主綫脈絡,這正是“訴諸私刑”的反面。
  其次,誠然在法庭對朱軍作出有罪判決之前,朱軍適用於“無罪推定”原則,但是“無罪推定”原則所規範的對象更多是指作爲公權力的國家機關以及直接審理相關案件的司法機構,意即在罪行正式得到判決之前,朱軍本人在法律上應當被假定為無罪的自由人,進而其各項訴訟權利和其他凡未被判決剝奪政治權利者均享有的公民權利應當被充分尊重。事實上至少目前爲止,朱軍的這些權利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需要指出的是“無罪推定”并不禁止其他個人,特別是對朱軍提起訴訟的原告方及其支持者,在法庭作出判決之前,持有“朱軍應當被判決有罪”的主張。
  例如,當一個盜竊者被拘捕並提起訴訟,在法庭判決其盜竊罪成立之前,即使其已經被警方拘押,其身份也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這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但與此同時,在法庭判決之前,公訴機關和受害者以及其他社會公衆同樣可以預先持有“該被告應當被判決有罪/我認爲該被告是小偷”的主張。針對未判決的案件發表個人的見解同樣是受保護的權利。因此,即使案件仍在進行中,弦子本人以及弦子的支持者發表“朱軍應當被判決有罪”和/或“我相信朱軍是性騷擾犯”的觀點並尋求他人乃至於司法機關對這些觀點的支持,是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
  第三,所謂“誹謗造謠”更加是無稽之談。所謂“誹謗造謠”所需要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主觀故意”。換言之,必須是信息的散播者明知該信息為虛假,即内心並不相信該信息的真實性,但仍然出於某種目的而故意傳播該信息,這才叫誹謗造謠。但在這項案件中,弦子及其支持者(至少包括我本人)是發自内心相信弦子對朱軍的指控,并非明知朱軍無辜而刻意捏造信息散播之。因此,退一萬步說,即使最終法庭判決朱軍勝訴,該判決也不能為所謂“造謠誹謗”的論調提供任何的支撐。
  簡言之,朱軍閃爍其詞的辯解是何等的蒼白無力又邏輯混亂,其所謂的“反對私刑”完全是將無罪推定的適用範圍無限擴大化,把針對公權力和司法機關的程序要求提升爲對普遍公衆的道德要求。我想對朱軍說,如果你真的相信自己問心無愧,那就請你直面訴訟,有什麽話去法庭上對法官說,而不要在自媒體上對“觀衆朋友們”說。拒絕出庭面對法官卻試圖用自己的影響力來讓“觀衆朋友們”爲自己造勢,恰恰是有回避司法訴訟而尋求“私刑”的色彩。
  至於朱軍所尋求的“私刑”是什麽?我的答案是:用他的影響力、社會地位以及這些背後所隱含的不對等的權力話語去向處在弱勢位置的弦子施壓,從而視圖降低乃至於完全規避這場訴訟對他造成的不利影響和後果。這就是爲什麽#MeToo應當被作為父權制之下的結構性、系統性問題,而非一個個孤立案件的個人道德操守問題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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