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6|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是不是經常在電視新聞上看見關於「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這兩個詞呢?
既然經常看見,那麼你了解這兩個詞的差別在於哪裡嗎?
今天來跟大家聊聊...
「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是刑事犯罪的追訴。
告訴乃論又稱親告罪、不訴不理,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訴,國家才會追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責。
非告訴乃論(或稱「非親告罪」)則是指刑事偵查、起訴是由偵查機關主動發起,起訴與否操之於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而不取決於告訴人的意思。
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允許告訴人撤回告訴,從而發生公訴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檢察官在欠缺告訴的情形下提起公訴,法院將會以「欠缺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
告訴乃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稱為告訴才處理、親告罪,只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是親告罪。
那麼常聽到的保留法律追訴權,又適用在哪一種呢?
所謂能提出「刑事告訴」的案件,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而且須為「得為告訴之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
6個月的期限過了,依法就不能再追訴,無法保留法律追訴權。
所以只要去報案後,警察單位都會說必須在期限內提起訴訟,就是這個原因。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