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6|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軟體盜版違法乎?道德乎?

    即將出爐的新版M$視窗軟體VISTA,具有32位元版與64位元版兩種,而且畫面立體,頗嚇人。

    但根據報導,若未在限定時間內向M$註冊,則使用者僅能使用VISTA的最基本功能。而且,具電腦經銷商告訴我,以Duo Core 2與Duo Core各跑32位元版與64位元版,結論是,32位元版的效果比64位元版的好多了。

    我就搞不懂,M$在做什麼,64位元的效果比32位元差,根本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其實,這就是M$的老毛病,本不足掛齒。VISTA顯現的是電腦軟體業的最大問題:歇斯底里的對抗盜版。

    本來電腦公司花大錢開發好用的軟體,使用者付費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眼見盜版過於猖獗,在網路建設已漸普及的條件下,軟體業者根本不在乎軟體是否被盜拷,一律必須上網註冊,在取得使用金鑰之後,才能開啟軟體。而這個金鑰,不是與IP就是與PC連結,換言之,僅僅允許你這個人在這個帳號或你這個人在這台電腦上使用。

    問題來了,我若更換IP怎麼辦?我硬碟掛掉怎麼辦?我的PC壞掉重買,要如何?甚至於,我€的PC根本無益上網,或難以上網,我花了錢卻不能使用軟體。

    這不僅僅是M$的惡質,以經是所有電腦軟體業的行規了。

    我就碰過這種情形,因為需要求取以前的數據,必須將電腦時間調到過去。當我取得數據之後將電腦時間調回來,卻發覺一部份的軟體認為我的電腦已經過期而罷工。這不是恨冤枉嗎?為了某種事實上的需要,而不能使用其他軟體,還被當賊。

    其實,軟體業之所以能夠蓬勃發展,一部份的因素在於盜版者的推廣。盜版者以學生和家庭最多。學生用慣了M$或其他軟體,出社會之後就會繼續使用。這也是替軟體做宣傳。而家庭使用者,通常不是給家裡在學的學生使用,就是大人白天在公司做不完的事情晚上帶回家做,這本是白天工作的延伸。電腦軟體業連這樣也不允許。

    就好像CD的智慧財產權的主張一樣,商店、電台或餐廳的播放,根本是免費替你宣傳,不向唱片公司收費是因為並未約定而已。現在,這個未事先約定的行為,卻被唱片業者定義為盜取智慧財產而要收費或罰款,根本不合情理。事實上是,唱片公司因為電台、商店或餐廳的播放,等於獲得宣傳機會,所以電台、商店或餐廳應該反過來向唱片公司收費才是。因為,民眾印接受聽到好聽的歌才會去買䍄,而這功勞顯然不在唱片公司身上,而在商店、電台或餐廳身上。

    所以,其實智慧財產權應該重新討論。不過,要那些已經全身上下都是「威尼斯商人」氣息的軟體業者或唱片公司放棄唯我獨尊的姿態,理解「社會大眾也推廣有功」的真相,幾乎是緣木求魚。

    一套AUTOCAD要接近20萬!!!對個人使用者而言,盜版是違法的,但在這樣的脈絡下是不是「不道德」,應該可以重新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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