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倫法律事務所一篇分析,開發商在越南要進行風場開發,有三個重要要件:專屬場址許可、開發權、海床租賃。
首先開發商須向地方主管機關取得專屬場址許可(exclusive site letter)。
開發權的取得則有兩個要件,一是確保場址被包含在國家電力發展計畫(Power Development Plan, PDP)裡,這就需要繳交一定的技術文件給多個有關單位。二是開發商必須取得各省投資計畫廳頒發的投資登記證(Investmen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IRC),以及公司登記證(Enterpris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ERC)。
海床租賃前,風場須先進行可行性調查,將調查結果交至工商部與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再由兩部轉至總理辦公室。然後依據議定Decree No. 11/2021/ND-CP向主管機關自然資源與環境部租賃海床,視風場位置與規模而定,有時主管機關還涉及各省的人民委員會。
越南雖已訂定2030年離岸風電裝置量6GW目標,但國內對於離岸風電開發的法規框架尚相當缺乏,未有全面配套,針對風場必須進行哪些調查並未有一致規定,造成繳交調查以及審查標準都是個案處理,不只耗時且行政裁量空間大,也增加開發的不確定性以及風險。舉例來說,目前已有超過40個風場向自然資源與環境部申請調查許可,只有兩案通過申請。
目前在越南進行風場開發依據的通知Circular No. 02/2019/TT-BCT,內容多是針對陸域風電發展而制定,就缺乏海床使用以及海纜建設的相關規範。除此之外,國家海域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Planning, MSP)因資料與人力缺乏而延宕多時尚未通過,當離岸風場開發與其他海域空間使用活動發生競合時,該如何協調處理處於真空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