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9|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強迫 非強迫

    在受教過程。造就我們對於「強迫」二字直覺反應不良的印象!

    乍聽之下。強迫好似逼迫他人實行不是出自本意的行為。感覺像是遭到外力強壓而出的行為?強迫。確實是借外在壓力執意改變他人行使非自願行為的方式!但客觀論之。強迫用於不同事況與情境,它所肇生不盡然是負面效應?換言之。強迫也是能夠使人為善,治人困苦時的救命仙丹,

    法律、道德、規定......等。不就是在虛實之間施予強迫之力,限制我們無法完全自由的框架嗎?不是框架!合理來說。應該是「規範」每一個人身心行為及思考,導致危害旁人失序的舉止!法令。以獎懲迫使人民生活在法律界線當中!所以。法令絕對是執行「強迫」最完整的詮釋。只是它借罰則強使眾人遵循一致的規定,維護社會能在受到妥善管制,處於穩定局勢中尋求發;又如。 不可在室內吸煙!幾個字。在道德上就已經完全表達強迫禁止癮君子吸煙的行為發生;又如,強迫家人按時服藥、準時上班上課。這種強制眾人行為受到合理的規範所限制,以致全體達到某程度的安定生活狀態!

    相反的。司法公正,則不濫用拉法律條款若是施以壓力、或是利益引誘。造成傷害、毀壞他人身家性命造成喪失!這樣的強迫。就是違背善良風俗與社會秩序的負面行為

    了!



    強迫。可以在不同形式和行為產生實際效益!要求孩子在時限內完成作業、約束子女外出必須依照承諾時間返回。這都是讓人所有的活動回歸「一致的定律」。你若犯法而被監禁,......你也可以說法律剝奪你的自由?可是當你因損害他人之作為發生後,才因違法而失去自由。「既有過,則必當有失。」未犯過錯,又怎麼會違法受到監禁呢?

    那麼。如果是執法者有失公正、草率行事違背實情及事理而造成人民枉受冤屈的無端傷害呢?執法者因疏失致人民在過程當中產生的虛耗及損害呢?這是更甚強迫的變相「強迫」入罪的惡質行為!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我國既然堪稱自由民主國家?也該公平立法防治執法人員假借法令大行不公。才能遏止遊走在強迫與非強迫的灰色法界,懲治違反理法的司法惡行!

    最後。我再做出一點補充。根據醫學研究報告顯示90%以上人女性在產前、產後當有的憂鬱症,最明顯的症狀.......則是對旁人過度的控制欲!

    強破症與控制欲。這全是文明生活中常態性的心理狀況!正視它、給與它合適的管道獲得有效紓解。就像是面對一般感冒一樣,它都是可以被輕易轉變的心態。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