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司法-保護令II

更新於 2024/11/02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談到家事法和兒少法的保護令之前。

我們先一同來認識民法中「友善父母的原則」是什麼?離婚後的父母要做些什麼?才能稱得上符合「友善父母的原則」呢? 我舉一個朋友離婚後的實事為例。 夫妻理性面對兩人的問題,終止了近二十年的婚姻契約!雖然兩人已經不再住同一個屋簷下了。然而這並沒有改變他們彼此相互照料孩子的生活事務;做為父母。兩人對三個子女也維持著同樣的教育模式。 到目前為止。事實上以我朋友的案例來說,他們兩已經符合了民法「友善父母的原則」!不過我認為:「這只是身為父母對孩子本來就應該做的基本義務而已,根本都還沾不著「友善」的邊!? 有沒有人想過。民法在這裡指的「友善」,是用在對待孩子的態度呢?或是對待已經離婚的大人彼此?我猜大部分的人都會認為友善是用來「對待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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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的主軸確實沒錯。只是要達成這個看似簡單的目標,就必須要先通過「友善孩子的父母」這個大門檻!?然後你才能進一步達成「為兒女付出的友善」。換言之,如果大人都無法友善對待彼此了,哪來的友善剩給孩子用呢!我舉幾個例子讓各位站在前妻或前夫的立場感受一下: 1.離婚前爭執時,自願分開的這個大人總是說著:「好想孩子」。卻要讓孩子出門給這個大人看,一滿他思子女切切之心? 2.這個大人後來獲得法律肯定而贏了孩子的監護權。接著這個大人又說:「自己已經做好監護子女的打算了,只是為了另一個大人的抗告。所以只好把監護孩子的計畫留到抗告結束以後再說吧? 3.不管是離婚前私下說好、或是法院判好的?離婚後幾年。這個大人不但消失,而且再也沒有按照當初說的或判的規定去做? 4.多年後才知道抗告勝訴「從此人間蒸發」的這個大人」。其實並非想像的那麼絕情?因為他或許只是為了孩子設想偷偷地關愛子女。出於這些善意,才讓他自己和孩子去瞞著另一個大人知道? 5.為友善自己兒女而行蹤不明、為善不欲人知的這個大人只憑空口之語對那個一直養育孩子、解決孩子問題的大人,提出了令人不解的指控? 6.為了無力招架突如其來自這個大人「捍衛親生兒女」的友善?養孩子的大人無論被這指控使自己受了什麼傷虧、背了哪些罪名。他只是在痛苦中承受一切任人質疑?

7.即使當年的兒女如今已經成為兒少或不再是未成年人之後。光明正大地養著、陪伴孩子長大的這個大人,竟然因為那個大人的莫名指控。從此失去了與兒女所有的關連?

7.默默做著不違背「為善不欲人知」的那個大人。他人依舊不見行蹤,而且還有許多「善心人」甘願照顧那個大人該自己照顧的孩子? 8.對大人離婚之後的規定。「說得好聽」的這個大人好像比起「傻傻去做」的大人,更具有說服司法的份量? 民法中[友善]的父母]。不論是對子女、還是對待大人彼此。看起來無論最後被大人善待、或法律保全的人而言,到底是有做的人好呢?還是演得好的人對呢? 暫時晾著上面說的是看似相關規定,繼續接著說我國法律規定: 1.考量子女的意願、父母的保護和教養能力等因素。這是法院考量親權歸屬決定的最高原則。 2.「人民擁有追求生存並受法律積極保障的權益」。 3.刑事程序有兩個很重要的功能:「發現真實」與,「讓刑罰制裁施加正確的人身上」。 4.司法標準、執法制度及法官倫理等,相關規定罄竹難書。[上述項均參用中華民國法律] 5.「公務不當行為」或「官員瀆職」的形式下,是人履行公職時在其職務範疇下犯下的非法行為,或是挪用權力,超過規定權力範圍。這些行為或會影響其職務表現。......濫用權力也意味著有人使用他已有的權力謀取私利。[本項參用維基百科資料]

還記得上篇「激烈而強制的力量」指的是什麼嗎?再來複習一次!

「暴力」。

它是由「激烈而強制」所組成的一種行為!再借它的字義再稍做聯想......。

不知道各位認為哪一種暴力,它不但可以天天發生,而且還不違反一切規定? 我舉例而言:「荷槍實彈」算不算「激烈」呢?「罰單」、「判決」可以不要執行嗎?那這算的上是「強制」的一種手段嗎?它又和我們爸媽過去曾說過的:「再不快去寫完作業,這禮拜你就別想出門去玩了!」相似度極高?而且異曲同工嗎? 美其名叫做「管教(管治)」的形式。事實上在採取某些手段之後,產生所有預期的一切結果。這就是「暴力」其中之一的表現法!

有一種是容許在光天化日、名正言順、威不可逆之下,被徹底進行的「暴力」原則? 那便是你我以為熟知?事實上自己卻一無所知。一股令人難以抗衡,卻又明言規定要執行的一種無形力量!?

它。 絕對是治世的神力;也就是除此之外,列於王法之上的「暴力」!

亙古以來治理國家。客觀且不得不做來約束百姓,唯一的一種軟硬兼施的管治手段。......它又叫......

「法律」。......

今天稍後。馬上再與各位繼續探討「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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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似夢,而生活恰似夢裡唱的不同的歌;歲月在建築低語的話,將會在時空繪出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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