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3|閱讀時間 ‧ 約 28 分鐘

山寨探案實錄 佢係魔鬼,唔可以留低!

    山寨探案實錄 佢係魔鬼,唔可以留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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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鎮偉1986年出生,任職運輸工人,染有毒癮及酗酒,有七次案底,其中四次與暴力有關。


    2005年,林鎮偉兒子剛出生,他因家暴妻兒,妻子與他離婚。

    林鎮偉與父母同住天水圍天慈邨慈屏樓一單位,由父母照顧兒子。

    2013年3月,林鎮偉接受治療後,酗酒情況有改善。


    葉永安1961年出生,有一名妹妹,母親梁秀嫻(1939年出生)。

    1986年,葉永安被診斷患上精神病,需要定期覆診,獨居天水圍天慈邨慈屏樓一單位。


    葉永安有超過十次,因精神病入住青山醫院,由精神科專科醫生鄭志威主診。


    2013年9月15日,林鎮偉與父母參加婚宴,席間飲白蘭地和啤酒,散席後兩度於住所附近便利店買酒。


    凌晨二時半,林鎮偉在天水圍天慈邨慈屏樓外,與街坊葉永安一齊飲酒時發生爭執。

    林鎮偉將葉永安推跌在地上,多番腳踢葉永安的頭。


    途人聽到葉永安大叫「救命」,上前查看。


    葉永安失去知覺,林鎮偉繼續襲擊葉永安胸、腹部,用葉永安的長傘傘尖,插入葉永安口中,口中不斷稱「佢係魔鬼,唔可以留低」,途人報警。


    警員到場拘捕林鎮偉,林鎮偉咬傷警員12815右胸,說「你哋無人信我」,最終被制服。


    林鎮偉送往醫院檢查,身上有酒氣,左臉有表層擦傷、失去左上切齒、左上第二切齒破損、左膝腫脹及發紅。


    警員12815右胸壁表層,有一處三乘三厘米咬噬痕跡、紅腫及瘀青,獲發三天病假。


    林鎮偉在警誡錄影會面時,堅稱不認識葉永安,當時醉至「斷片」,記不起事發經過。


    葉永安送往醫院急救,左頂骨頭皮腫脹及瘀青(5 x 5厘米)、右眼眶瘀青、左上唇及右嘴角裂傷一厘米。

    腦部電腦斷層掃描顯示,左頂骨創傷性骨蛛網膜下出血、大腦鐮半球間硬腦膜下血腫、右眼眶內壁骨折。

    葉永安送入深切治療部作進一步治理。


    10月10日,腦部磁力共振檢查顯示,葉永安有瀰漫性神經軸損傷。

    11月11日,葉永安出院,轉送到一所老人院,需臥牀休息,上下肢活動能力有限,未能自我照顧或步行,辭令不清,僅能說出單字,未能記起案發經過。


    2014年3月18日,林鎮偉在區域法院承認嚴重傷人與襲警兩罪,改口稱葉永安是街坊,兩人飲酒後口角繼而動武。


    林鎮偉在庭上承認,在葉永安失去知覺及沒有任何防禦或抵抗下,仍然不斷襲擊及踢向葉永安頭部及身體。


    林鎮偉沒有在庭上作供,沒有傳召證人。


    代表林鎮偉的黃大律師提出,葉永安事發前要依靠雨傘協助走路,現況可能不是完全因為林鎮偉襲擊造成。

    根據梁秀嫻口供,葉永安在被襲擊前已有些精神問題,希望梁秀嫻詳細交代具體狀況。


    法官要求控方傳召梁秀嫻(75歲)出庭作供。

    梁秀嫻出庭時說,不同意辯方提出,葉永安以前要用雨傘幫助行路。

    葉永安事發前可照顧自己,說話清晰,行走自如。

    事發後不能自理,無法起牀,至今仍要由看護照顧飲食、洗身、大小二便。


    法官先索閱葉永安兩份醫療報告後量刑,林鎮偉繼續收押至4月30日判刑。


    葉永安胞妹在庭外受訪時強調,葉永安生性「怕醜」,不會與人爭執,不飲酒亦不識林鎮偉,對辯方說法感到訝異。


    散庭後,葉永安送到屯門醫院腦外科部,由何允諾醫生檢查神經系統。


    4月2日,何允諾提交的醫療報告指出,以常人四肢活動力度是五度作比較,葉永安雙手力度是三至四分。

    一隻腳是三分,另一隻腳是零分,估計不能夠站立起來行路,甚至無法自行由輪椅上牀。


    葉永安說話不符合邏輯,手部活動能力,雙手可以平放至口部,但能否自己進食要視乎腦部平衡。


    磁力共振結果顯示,葉永安的殘障是因腦部受傷,由外來撞擊所致,並非自發性疾病,腦部受傷位置不能夠復原,很大機會永久殘障。


    葉永安可能會有一些進展,但要兩年時間觀察才可確實,而且一定會比之前為差。


    青山醫院鄭志威醫生是葉永安主診醫生,2014年4月2日的醫療報告指出,2013年7月19日,葉永安獨自覆診,情緒正常,無任何精神病徵狀,行動自如,口齒清晰,從來未見過葉永安要用雨傘協助走路。


    2013年11月、12月,2014年1月,葉永安共三次覆診,要坐輪椅,舉手有困難,口齒不清,沒有顯示精神病徵狀,身體缺失狀況與精神病無關。


    葉永安事發前能獨立生活,身體活動良好,現時活動局限在輪椅上,辭令不清,神經上缺損,應該是無法治癒,這缺損應是創傷後遺症。


    2014年5月7日,代表林鎮偉的黃大律師指出,何允諾醫生的報告顯示,要兩年時間才可作出確實觀察,知道葉永安的康復程度,案中證據不能夠證明葉永安永久殘疾。


    黃大律師說,林鎮偉受酒精影響變得衝動,與葉永安發生爭執,本身傷勢不輕,有一隻牙齒脫落,有一隻牙崩了,希望法官量刑時能夠考慮酒精因素。

    遇襲警員傷勢並不嚴重,希望兩項控罪刑期能夠同期執行。


    辯方呈交多封求情信,林鎮偉親口向葉永安及他的家人致歉。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接納梁秀嫻及兩名醫生都是誠實可靠證人,葉永安被襲擊前,能夠獨立生活及自理,行動與說話與常人無異。

    被襲擊後,不能夠站立及走路,甚至不能自行起牀轉換輪椅,口齒不清,自己餵食亦有難度。

    這些缺失完全是因為他腦部神經受創傷的後遺症,創傷是因為遭林鎮偉襲擊所致,與精神病無關。


    兩名醫生意見,葉永安神經上的缺損應該無法治癒,雖然確實情況要兩年作評估,但很大機會永久殘障。


    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每宗傷人案背景不同,受害人傷勢各異,所以沒有判刑指引,刑期一般是三年至十二年不等。


    法官判刑時指出,事件實屬不幸,葉永安被打至殘廢,康復機會極微,若不用「殘廢」兩字,「又怎可描述事主可憐的景况呢?」


    林鎮偉明知道酒精禍害,還要在案發當日縱情酒精,最終造成葉永安嚴重身體創傷,不值得同情。


    林鎮偉並非早有預謀,沒有證據顯示有動機去嚴重傷害葉永安,現時有些悔意。


    考慮葉永安的情況仍有一些改善可能性,量刑起點定為五年監禁,認罪給予三份一刑期扣減,再無減刑空間,林鎮偉的傷勢並非十分嚴重,不能夠因此再作減刑。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判處監禁三年四個月。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以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一個月。


    考慮整體刑期原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是三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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