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9|閱讀時間 ‧ 約 30 分鐘

山寨探案實錄 疑戴綠帽斬妻兒 法官拒內地漢認罪

    山寨探案實錄 疑戴綠帽斬妻兒 法官拒內地漢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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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向朝1970年在內地出生,任職商品檢定員。

    1993年與陳紅梅(1969年出生)在內地結婚。

    1995年,陳紅梅在內地誕下兒子,一家在深圳居住。


    2006年,陳紅梅在香港誕下兒子柯旺,在土瓜灣馬頭涌道七十六至八十二號,中南大廈八樓一單位居住。

    柯向朝與長子在深圳居住,柯向朝在周末會由深圳來香港,探望陳紅梅及小兒子。


    2013年,柯向朝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懷疑柯旺並非己出,雖經親子驗證確認,依然懷疑。


    2014年11月15日下午,柯向朝與陳紅梅,一起帶柯旺回校參加活動。

    下午五時,柯向朝與陳紅梅到學校接柯旺返家。


    三人回到中南大廈住所,柯向朝關門後走到廚房。

    陳紅梅蹲在門口附近,替柯旺的皮鞋上光油,突然感到頭部劇痛,抬頭看到柯向朝站在她的左後方,右手拿一把約十二吋長菜刀。


    柯向朝用刀砍陳紅梅及柯旺頭部數次,陳紅梅嘗試搶走刀,叫柯旺逃走。


    陳紅梅與柯旺相繼逃出單位,柯向朝在單位外捉住陳紅梅,把她按在地上,企圖用刀砍頸部。

    陳紅梅用左手擋開,嘗試搶走刀但不成功,再被砍數次後大聲呼救。


    鄰居曾先生聽到操普通話女子喊救命聲,外出察看時見到陳紅梅受傷趴在走廊地上,柯向朝騎在她的背部,不斷用刀鋒壓她頸部。

    曾先生即時喝止,未獲理會,於是入屋報警,持長棍外出時,陳紅梅已轉身,仍被柯向朝騎在腹部。


    曾先生以長棍指向柯向朝呼喝停手,柯向朝怒目而視,曾先生說:「差人嚟緊。」

    柯向朝發覺褲腳撕開,將外褲撕開,露出內褲,繼而入屋。


    陳紅梅跑下樓梯,奔往大廈出入口,柯向朝只穿着恤衫及內褲,手拿刀,在升降機大堂出現。


    柯旺逃出大廈往馬頭角道方向走去,柯向朝持刀緊隨,在馬頭涌道一間鞋店外,追及柯旺,不斷砍他,陳紅梅捉着柯向朝,嘗試救出柯旺,柯向朝再砍陳紅梅數次。


    柯旺逃脫,柯向朝持刀緊隨,至馬頭涌道一間髮型屋前,職員阿Man在店內目擊事件,在店內取出一把拉鐵閘的鐵棍,打算衝出店外阻止兇徒。


    陳紅梅趕至,推開柯向朝,柯旺沿馬頭涌道右轉入馬頭角道,售賣手提電話用品的店主郭先生,將柯旺帶到店內,陳紅梅躱在一家便利店內。


    在馬頭角道巡邏的警員,從電台得知案件,看到柯向朝上衣沾滿血跡,雙手垂下拿着刀,拔搶指向柯向朝,命他放下刀,柯向朝緩緩放下刀。

    在路人協助下,警員制服柯向朝,銬上手銬,帶上警車查問,柯向朝說:「我是造夢。」


    陳紅梅、柯旺、柯向朝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


    鞋店的閉路電視拍到,柯向朝用刀砍柯旺十四下,陳紅梅數下。


    晚上,偵緝警員7560在醫院拘捕柯向朝。


    11月17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柯向朝在醫院內自願進行警誡會面,警方安排普通話傳譯員在場。


    柯向朝說自己有情緒病,失控才砍妻子及幼子。

    案發時在廚房煮飯,感覺幼子打他,太太好像說要離婚,他失控起來,用切菜的刀砍他們。

    記不起先襲撃誰,只是本能地追斬,記不起細節,直至警察叫他才停下來。


    11月18日,柯向朝被控兩項意圖傷人罪,解上九龍城法院提訊。

    柯向朝仍在伊利沙伯醫院留醫,不宜出庭.

    裁判官將案押後至11月21日再訊,以待柯向朝出庭,期間繼續還押警方看管。


    11月21日,柯向朝在九龍城法院提訊,裁判官下令先為柯向朝索取精神科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5日再訊,柯向朝繼續收押。


    柯向朝扣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案發後十日,廖清蓉醫生首次接見柯向朝,會面約一至一個半小時。

    後來再見十一次,每次十至十五分鐘。


    廖醫生問柯向朝為甚麼要斬人,柯向朝回答說感到憤怒。

    廖醫生問要達致甚麼結果,柯向朝表示不知道,說沒考慮清楚。


    廖醫生認為柯向朝案發時,妄想型精神分裂病發,對人物時空的意識清楚,知道自己追斬妻子和兒子,也知對方受傷嚴重。


    案件原在2015年7月上旬審訊,代表柯向朝的蘇啟明大律師,關注柯向朝犯案時可能是精神錯亂,未能形成有意圖而傷人罪的特定意圖。


    大律師要找專家探討,才能確定柯向朝應如何答辯,案件因此押後,讓控辯雙方準備這方面證據。


    2015年7月30日,廖清蓉醫生為柯向朝檢驗後,撰寫精神科報告。

    柯向朝聽到陳紅梅以普通話講「鞋油、鞋水」,諧音與「血」字相近,柯旺拍他肩膀,以為兩人要殺害他,於是用刀斬他們。


    控辯雙方拿到精神科醫生報告,進行溝通,經過幾次準備聆訊,案件在2016年1月下旬審理。


    2016年1月25日,辯方律師表示,柯向朝不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但會在兩項指控上承認普通傷人罪,不打算引用精神錯亂為抗辯理由。


    柯向朝答辯時,對控罪一(傷害陳紅梅)說不是惡意,對控罪二(傷害柯旺)說不是蓄意。

    法官將案件押後,讓律師與柯向朝溝通清楚,以確定答辯情況。


    1月27日,柯向朝再答辯時,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律師向法官說,已向柯向朝解釋清楚,柯向朝是自願認罪,希望法官關注,柯向朝案發時的精神狀況,決定是否接納認罪。


    控辯雙方都同意,法庭要為此舉行聆訊,確定柯向朝兩項答辯是否穩妥,雙方同意聆訊應以全面審訊形式進行。


    辯方對控方的案情事實無爭議,大家同意聆訊的議題如下:

    (一) 案發時, 柯向朝是否精神錯亂。

    (二) 柯向朝若不是精神錯亂,他是否有足夠基本意圖及特定意圖去傷人。

    (三) 柯向朝是否只有基本傷人意圖,未存有特定傷人意圖。


    事件中,陳紅梅留院九天,2014年11月24日出院。

    柯旺於2014年11月15日送入兒童深切治療部,12月29日出院,留院共四十四天。


    2016年2月15日,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裁定柯向朝兩項控罪表面證據都成立。


    柯向朝選擇不作供,只傳召法律援助處為他找的黃醫生,解說他犯案時的精神狀況。


    黃醫生說,2015年8月4日見過柯向朝超過兩小時,當天已可寫出報告,報告中的中文引述都是柯向朝用語。


    黃醫生說與廖醫生一樣,懷疑柯向朝造假,診斷出患有嚴重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案發時正全面病發,嚴重影響辨理能力。

    不過,柯向朝當時仍可意識到,自己正在斬傷妻子和兒子。


    黃醫生與廖醫生不同之處,是肯定柯向朝當時不知道自己的作為是錯。

    柯向朝表示愛妻子及幼子,大家當日並無爭執,解釋不到為何失控追斬對方。


    柯向朝未能說出為何斬人,只是反覆地說當時「好驚恐」、「好緊張」,「大腦混亂」,「血都湧進大腦」。

    黃醫生認為,柯向朝當時「不由自主地揮刀就砍」妻子及兒子,可能是為了求生。


    主控官指出,黃醫生在案發後九個月,柯向朝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一定護理後,才接見他,而且只有一次,廖醫生處理柯向朝的時間比黃醫生多,報告較可取。


    辯方律師說,兩位醫生都説柯向朝案發時,知道自己用刀斬妻子和兒子

    法庭應裁定柯向朝案發時,未必有特別意圖傷人,但可以裁定兩項普通傷人罪成。


    法官指出,柯向朝選擇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基於他一直患有精神病,案發時表現極不尋常,他與辯方律師的溝通轉折,答辯飄忽,需要關注他的答辯是否穩妥。


    衡量過案情及控辯雙方陳詞,接納黃醫生所作解說及分析。

    柯向朝案發時是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嚴重病發,思維混亂,完全被妄想支配,他知道自己斬人,但很可能不知道自己的作為是錯。


    在此情況下,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4條作出特別裁決,即被告人犯案時是精神錯亂,因此毋須為自己的作為負上法律責任。


    法官宣判柯向朝因精神錯亂,兩項控罪都撤銷。

    法庭須依同一法例的第76條,決定如何處理柯向朝。


    廖醫生認為柯向朝必須留院治療,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決定幾時可以離院,建議法庭頒下一項無定期入院令。


    柯向朝透過辯方律師表示,擔心留院期間過長,不想法庭頒下一項無定期入院令。

    法庭將案件押後,讓律師向柯向朝解釋清楚無限期入院令的意義。


    3月1日,柯向朝在庭上表示,不再執着妻子讓他「戴綠帽」,也不執着兒子非他親生,表明不想無限期住院治療。


    柯向朝說:「經過這件事,我甚麼都看淡,我覺得不好再執着那麼多。」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反問,若不再執着, 就不應執着醫生建議判處他無限期醫院令。

    在庭上向柯向朝詳細解釋有關入院令意義,柯向朝明白後同意接受法庭頒下一項無定期入院令。


    法官認為,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出,柯向朝仍有妒嫉及懷疑妄想症,未能從病情評估需要接受治療時間,判處無限期醫院令,屬對社會及被告最好做法。


    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6(2)條頒下這項命令,柯向朝被收納入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或精神病院,有關當局將會按《精神健康條例》合適條文,跟進及處理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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