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司機工會GDL(Die Gewerkschaft der Lokomotivführer)於1/23(三)下午六點開始貨運部分的罷工,而客運部分則從1/24(四)凌晨兩點開始,直到1/29(下週一)下午六點結束,為期六天的罷工也導致許多民眾出行受到影響,當然,我們學校也不例外
前兩天班代就在調查有多少同學會因罷工而受到影響,無法到校上課,並回報給相關課程的老師。今天某堂課的老師發郵件通知大家改成線上課程,並在郵件一開頭就說「根據德國基本法第九條§9 des GG (Grundgesetz)規定(註1),罷工是一項基本權利(是的,我查過🤣),而且我想聲援罷工者.....下略」
無獨有偶,台灣的長榮航空機師工會於1/22(一)取得合法罷工權(註2),並預計在春節期間發動罷工,並會在罷工前24小時預告,這件事也引發了激烈的討論,其中一則討論是關於是否要有罷工預告期,因前幾次台灣兩大國籍航空發動的罷工都屬突襲式罷工,預告期只有2~6小時,並列了幾個有罷工預告期的國家,只要提到罷工基本上就會把歐美國家都拉出來,尤其是歐洲,不過原文沒有提到德國的罷工預告期
所以這下我就好奇德國到底有沒有罷工預告期,印象中這幾次德鐵罷工都有提前通知,但是否有罷工預告期,有的話要多提前多久預告,這個我還真沒想過,於是就各種查,
台灣新聞媒體有提到德國是沒有罷工預告期的,若要罷工,要先和主管機關報告,不過我用德文查資料,也找不到一個有力的資料來源(例如德國司法部)寫到預告期,有些網站寫預告期大約是6天,但依各行業及勞資協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我找到一份文件是比較歐盟各國罷工的規定(註3),文件裡也可以找到某些國家有罷工預告期,在德國(第20頁)的部分我沒有看到關於預告期的部分,另外,我也找到一篇關於罷工的報導,裡面有提到,就算鐵路罷工,其他行業的上班族還是得照常準時上工,因為罷工雖為不可抗力之因素,但並非不可預見,通常要罷工前都會提前預告(註4),這又跟報導說的沒有罷工預告期相牴觸,所以我也不確定德國到底有沒有預告期
目前台灣並沒有罷工預告期,因有學者和勞團認為,台灣勞工罷工門檻比國外高,因此不需要預告期(註5)
罷工雖然說是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我國法律對於工會要實施罷工卻有多重限制:
1. 爭議事項的限制:首先是權利事項的爭議,不得罷工;只有調整事項的爭議才可以罷工(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例如此次華航機師罷工,主要是要求對於過勞航班要增加機師的派遣人力。
2. 罷工條件的限制:工會要進行罷工,首先要經過與資方進行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後才能罷工。
3. 合法罷工的要件限制:工會要進行合法罷工,必須經過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得到會員過半數同意後,才可以進行罷工。
4. 特殊行業罷工的限制:針對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證券期貨與銀行、通信業等與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相關之事業,工會要先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才能進行罷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出來者,工會無法進行罷工。
基於以上限制條件,可以瞭解台灣的法律比較傾向限制工會罷工,而這些限制都比世界上多數國家來得嚴格許多。
而文章也寫到,必要服務條款的約定,雇主惠要求至少一半的工會成員繼續提供勞務來維持基本營運,這也與罷工的目的相牴觸,畢竟罷工就是要給雇主造成不便,逼雇主妥協
在2016年華航罷工事件之後,勞動部曾針對罷工預告期發起座談會,不過勞資雙方並沒有達成共識,過了好幾年,到現在2024年似乎也沒有任何進展
罷工為最後手段,在那之前必須和資方上談判桌談判,罷工期間勞工和雇主之間的雇傭關係暫停,因此資方不必付勞工罷工期間的薪水,參與罷工的勞工薪水基本上由工會依照入會年資,分為入會一年內,或一年以上,乘上會費來給付,基本上不會比正常出勤上班來的多,因此罷工戰線拉得越長,對勞資雙方來說都是不利的
我個人是支持有罷工預告期的,而且我也不認為有預告期,資方和民眾就不會不受到影響,以德鐵來說,就算前幾天預告了,那幾天必須要出行的民眾還是得自己想辦法,不論是租車或是自己開車,抑或是將旅程改期,這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
況且在台灣,勞工權益也不像德國這樣完善,罷工行動目前也普遍受到大多數國人的不認同,認為這些人就是貪得無厭,不爽不要做,所以為了讓國人更能支持勞工權益及罷工的權利,有預告期並非壞事
針對罷工也希望勞動部有更完善的規定,而非罷工完了就算了
德國基本法第九條 §9 des Grundgesetzes
根據德國聯邦司法部(Bundesamt für Justiz)網站上,第九條總共有三點,與罷工相關的就是第三點了
1. 所有德國人民都都有權利組成協會和社團
2. 禁止其宗旨或活動違反刑法、憲法規定或國際理解理念的協會
3. 保障每個人和所有職業成立協會,以保護和改善工作及經濟條件的權力...
德文原文如下:
(1) Alle Deutschen haben das Recht, Vereine und Gesellschaften zu bilden.
(2) Vereinigungen, deren Zwecke oder deren Tätigkeit den Strafgesetzen zuwiderlaufen oder die sich gegen die verfassungsmäßige Ordnung oder gegen den Gedanken der Völkerverständigung richten, sind verboten.
(3) Das Recht, zur Wahrung und Förderung der Arbeits- und Wirtschaftsbedingungen Vereinigungen zu bilden, ist für jedermann und für alle Berufe gewährleistet. Abreden, die dieses Recht einschränken oder zu behindern suchen, sind nichtig, hierauf gerichtete Maßnahmen sind rechtswidrig. Maßnahmen nach den Artikeln 12a, 35 Abs. 2 und 3, Artikel 87a Abs. 4 und Artikel 91 dürfen sich nicht gegen Arbeitskämpfe richten, die zur Wahrung und Förderung der Arbeits- und Wirtschaftsbedingungen von Vereinigungen im Sinne des Satzes 1 geführt werden.
條文出處網址: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Art 9
長榮航空機師工會這次罷工的訴求主要為爭取調薪20%、提高外站津貼以及進用違法外籍機師
Wiebke Warneck (2008), Streikregeln in der EU27 und darüber hinaus Ein vergleichender Überblick Bericht 103
文件網址:Streikregeln in der EU27 und darüber hinaus Ein vergleichender Überblick
報導出處:Was Reisende jetzt wissen mü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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