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24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進口太陽能電池及模組均需依規定申請

    照片由基隆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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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曾金萬/基隆報導】基隆關24日表示,進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貨品,應依規定輸入代號「468」、「MW0」。

    基隆關指出,輸入規定代號「468」係指進口電池應檢附出口國或產製國之產地證明書,進口模組除應檢附出口國或產製國產地證明書外,倘非大陸地區產製的模組及其電池並應檢附其文件或切結書等供海關查驗;另輸入規定代號「MW0」係指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如果然案貨屬中國大陸產製者,除符合「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即整份進口報單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數量在24件以內者,得免申請專案輸入許可外,均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專案許可後,始准予通關放行。

    基隆關說,國產的太陽能電池或模組復運進口,免依上開輸入規定辦理,海關基於查緝職責,可依職權改按貨物查驗方式辦理是類貨物通關,以確認來貨產地確屬臺灣。倘符國貨復進口,始得免依上開輸入規定辦理。

    基隆關並且表示,為防杜中國大陸產製的太陽能電池或模組經由第三地違規輸入臺灣,廠商報運貨物進口時,依現行規定,應確實查明產地並據實申報。倘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關稅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應於海關通知翌日起2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將依同法第96條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退運,特提醒商民留意前述輸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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