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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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98.06.10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56條之1(提出遺產清冊之聲請及其期限)(98.06.10增訂公布) Ⅰ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