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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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社團/財團法人 (一)可以把它們想像成「簡單版的公司」,ex,社團法人=各種協會、財團法人=各種基金會。(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還有另外公司法或其他特別法的規定。) (二)社團法人可以做公益或營利,財團法人只能做公益;但兩者牽涉到公益都需要「主管機關之許可」(民46、59)。 (三)法人如果
老李於民國110年9月5日因病過世,其兩子三女即甲、乙、丙、丁、戊為遺產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在老李之喪葬事宜告一段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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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法律常識
本案例探討了一宗房地產買賣過程中的違約情形與法律後果。買方因廣告不實及周邊環境變化,主張撤銷契約並拒絕支付剩餘款項。賣方則要求解除契約並索回違約金。透過法院的判決,我們得以瞭解違約金的性質及契約的法律效力,並深入分析該案例的法律依據及雙方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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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標題下的好妙
前言 手機訊息經常出現"媳婦"議題,不是媳婦抱怨在家不受尊重,承擔所有家務,還得經常蒙受指責和喝斥,快要承受不下去了;就是婆婆抱怨媳婦懶,不愛乾淨,不知孝順等等,如果加上姑姑輩的說詞就更加熱鬧了。問題是:在以往父權當道時,小媳婦嫁入婆家,沒有經濟能力,加上顏面問題,加上以往的禮教文化,因此嫁人就像
兩個藝人教出獨立自主的兒子 郁方的兒子 昨天(2024/10/31)聯合報的影視版有兩則藝人訓練兒女獨立的小故事。其一是郁方(老公是珠寶商)的17歲兒子Brvan,以「防治登革熱」為題參加美國麻省理工學院主辦的「國際遺傳工程機器競賽」奪下世界冠軍。有人問郁方是如何教育孩子成材的?她說:「當一個懶
當婚姻觸礁時,兩願離婚是一種選擇。你是否知道兩願離婚有哪些法律要件?如果已簽妥離婚協議書,卻沒有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該如何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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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憲法法庭判決的影響,臺灣民法的離婚要件經歷了重要變革。此次修法草案放寬了許多過去的限制,不再在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得請求離婚,只要雙方均有責,則都可以請求離婚。此外,贍養費的請求條件也有所調整,旨在加強保障離婚後一方的生活條件。本篇文章將詳細解讀這些重要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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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攬契約中,承攬人負有依約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假如工作出現瑕疵,定作人可以依法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然而你知道行使瑕疵擔保權利的眉眉角角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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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一般買賣交易中,買受人通常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若物品存在瑕疵,可以要求賠償或解除契約。然而,在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中,買受人卻無此權利,必須承擔物品瑕疵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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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未如某律師的批評,不當干預在臺灣的外國人的婚姻和生活方式。實際上旨在規範移民署對居留申請者的審核標準,以避免不當拒絕外籍配偶獲得永久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