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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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案例,法官之所以認為被告「因為肚子痛,未事先取得告訴人同意便使用其房間中廁所」的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是因為如果本案被告陳述的理由不算正當理由,相當於法院告訴大家「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褲子裡面,或選擇在眾人面前便溺」。法官認為,這是一種對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是一種完全不正義的價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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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出租人洪太太透過法院程序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對承租人豆哥間的租賃關係,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民法第425條規定,租賃契約在所有權轉讓後仍然有效,但承租人是否需承擔前屋主的債務?卻存在爭議。 讓阿洪律師分析學界與實務見解,告訴你,洪太太應該可按月向豆哥要求租金,且豆哥無法要求她償還赫先生的欠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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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法律常識
在訴訟程序中,郵戳日期並不能作為上訴有效的證據,因為訴訟行為必須在法院內完成。近期的實務判決也再次強調,郵寄行為只是準備過程,只有書狀到達法院時,才能算正式提出。因此,當事人在上訴時應確保文件能及時到達法院,避免因誤解而失去訴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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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人是什麼?連帶保證人是什麼?人事保證又是什麼? 何謂一般保證人? 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催討債務,若催討不成必須先證明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也就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才能開始向保證人求償。 換言之,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請債權人先提出證明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 何謂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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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習稱的外遇切結書,通常是指配偶間承諾當有外遇情事發生時,即給予一定金額的約定,這種約定有效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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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社團/財團法人 (一)可以把它們想像成「簡單版的公司」,ex,社團法人=各種協會、財團法人=各種基金會。(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還有另外公司法或其他特別法的規定。) (二)社團法人可以做公益或營利,財團法人只能做公益;但兩者牽涉到公益都需要「主管機關之許可」(民46、59)。 (三)法人如果
老李於民國110年9月5日因病過世,其兩子三女即甲、乙、丙、丁、戊為遺產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在老李之喪葬事宜告一段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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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法律常識
本案例探討了一宗房地產買賣過程中的違約情形與法律後果。買方因廣告不實及周邊環境變化,主張撤銷契約並拒絕支付剩餘款項。賣方則要求解除契約並索回違約金。透過法院的判決,我們得以瞭解違約金的性質及契約的法律效力,並深入分析該案例的法律依據及雙方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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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標題下的好妙
前言 手機訊息經常出現"媳婦"議題,不是媳婦抱怨在家不受尊重,承擔所有家務,還得經常蒙受指責和喝斥,快要承受不下去了;就是婆婆抱怨媳婦懶,不愛乾淨,不知孝順等等,如果加上姑姑輩的說詞就更加熱鬧了。問題是:在以往父權當道時,小媳婦嫁入婆家,沒有經濟能力,加上顏面問題,加上以往的禮教文化,因此嫁人就像
兩個藝人教出獨立自主的兒子 郁方的兒子 昨天(2024/10/31)聯合報的影視版有兩則藝人訓練兒女獨立的小故事。其一是郁方(老公是珠寶商)的17歲兒子Brvan,以「防治登革熱」為題參加美國麻省理工學院主辦的「國際遺傳工程機器競賽」奪下世界冠軍。有人問郁方是如何教育孩子成材的?她說:「當一個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