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62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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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98.06.10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62條之1(未依期開具遺產清冊之效力:全部債權以遺產分別償還、未屆期債權視為已到期)(98.06.10增訂公布) Ⅰ繼承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