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資料時赫然發現,現在似乎把父親離婚再娶的老婆稱之為〔繼母〕?母親離婚再嫁的老公稱之為〔繼父〕?這樣子是不是很奇怪?法律上是這樣認定的嗎?好像已經把西方人的親屬關係轉換到臺灣來了。
記得以前都不是這樣認知的,還曾聽一位代書上課說:繼父母有權可以得到繼子女的遺產,真的是胡說八道,又沒有辦理領養,也沒有血緣關係,那麼去婚嫁富豪的父母,不就發財囉。
查資料時赫然發現,現在似乎把父親離婚再娶的老婆稱之為〔繼母〕?母親離婚再嫁的老公稱之為〔繼父〕?這樣子是不是很奇怪?法律上是這樣認定的嗎?好像已經把西方人的親屬關係轉換到臺灣來了。
記得以前都不是這樣認知的,還曾聽一位代書上課說:繼父母有權可以得到繼子女的遺產,真的是胡說八道,又沒有辦理領養,也沒有血緣關係,那麼去婚嫁富豪的父母,不就發財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