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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秉翰
更新 發佈閱讀 2 分鐘

在臺灣,過去曾有這樣的規定:禁止赤足、穿木屐拖鞋、只穿背心或內褲開車,違者將處以罰鍰(民國75年5月修法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一、赤足或穿木屐、拖鞋者。二、僅著背心、內褲者。三、營業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不過以上規定早於民國75年時便刪除了,現在要是赤足或是穿拖鞋或穿背心開車的,是不會違法的問題,只不過要是穿內褲開車的情形,如果呈現在大庭廣眾、眾目睽睽之下,還是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的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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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過去曾有這樣的規定:禁止赤足、穿木屐拖鞋、只穿背心或內褲開車,違者將處以罰鍰(民國75年5月修法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一、赤足或穿木屐、拖鞋者。二、僅著背心、內褲者。三、營業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不過以上規定早於民國75年時便刪除了,現在要是赤足或是穿拖鞋或穿背心開車的,是不會違法的問題,只不過要是穿內褲開車的情形,如果呈現在大庭廣眾、眾目睽睽之下,還是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的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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