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永續年報之編製年度」
1. 金屬控股公司,115年會計年度要編永續相關財務資訊,116年起申報。
2. 上市上櫃或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本國銀行、上市或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115年會計年度要編永續相關財務資訊,116年起申報。
3.非上市上櫃且非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本國銀行,應自一百十六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七年起申報。
完整內容如下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2項及第10條之1第7款、第8款規定之令
2025-12-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9247號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金控準則)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條之一第七款、第八款、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銀行準則)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條之一第七款、第八款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票券準則)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條之一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下列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時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以下簡稱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於年報中以專章記載,申報期限與當年度財務報告相同:
(一)金融控股公司應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六年起申報。
(二)上市上櫃或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本國銀行、上市或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六年起申報。
(三)非上市上櫃且非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本國銀行,應自一百十六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七年起申報。
三、前點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若欲提前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依金控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銀行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或票券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已依前二點規定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者,即不適用本會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OO一四八一九四號函、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三O二七O五O九一號令及金控準則、銀行準則、票券準則各準則之附表二之二之三有關氣候相關資訊之揭露規定,並應就合併個體之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以下簡稱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惟若未及於年報申報時取得確信意見者,應於年報中註明並於同年十月底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揭露經確信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並上傳確信報告。若經確信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與原年報申報資訊有差異,應更正申報資訊並說明差異原因,若有重大差異,應重新提報董事會通過。
五、辦理前點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確信業務之確信機構人員及其所屬之確信機構,應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訂定之確信機構管理要點規定。
六、第二點及第三點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應自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後第四個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有關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規定。
七、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生效。
金管會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永續年報之編製年度」
1. 金屬控股公司,115年會計年度要編永續相關財務資訊,116年起申報。
2. 上市上櫃或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本國銀行、上市或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115年會計年度要編永續相關財務資訊,116年起申報。
3.非上市上櫃且非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本國銀行,應自一百十六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七年起申報。
完整內容如下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2項及第10條之1第7款、第8款規定之令
2025-12-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9247號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金控準則)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條之一第七款、第八款、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銀行準則)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條之一第七款、第八款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票券準則)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條之一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下列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時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以下簡稱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於年報中以專章記載,申報期限與當年度財務報告相同:
(一)金融控股公司應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六年起申報。
(二)上市上櫃或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本國銀行、上市或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六年起申報。
(三)非上市上櫃且非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本國銀行,應自一百十六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七年起申報。
三、前點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若欲提前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依金控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銀行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或票券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已依前二點規定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者,即不適用本會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OO一四八一九四號函、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三O二七O五O九一號令及金控準則、銀行準則、票券準則各準則之附表二之二之三有關氣候相關資訊之揭露規定,並應就合併個體之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以下簡稱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惟若未及於年報申報時取得確信意見者,應於年報中註明並於同年十月底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揭露經確信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並上傳確信報告。若經確信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與原年報申報資訊有差異,應更正申報資訊並說明差異原因,若有重大差異,應重新提報董事會通過。
五、辦理前點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確信業務之確信機構人員及其所屬之確信機構,應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訂定之確信機構管理要點規定。
六、第二點及第三點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應自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後第四個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有關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規定。
七、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