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當接案時老是看不懂契約上的著作權相關規定
什麼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看到「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就覺得對方很壞
總之是因為認知上沒有校準,才會產生恐懼
雖然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不可讓予
但是著作權法第11條和第12條又開了一條可以「改變預先設定值」的機制(可以想像成改機)
那個機制就是簽訂契約
因為以法律的定義來說,契約簽訂後就是「原始設定」
就不存在著作人格權轉讓、讓予的問題
釐清這個觀念後,我也比較知道為什麼要很認真看契約了
另外,對於「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這類文字也沒有那麼害怕
因為那表示我還是保有我的著作人全權,只是我承諾不行使
如果我對於我的創作有信心
我也可以以此為條件與對方協商
是否能調高費用作為補償
若能校準心態,正確使用法律,法律條文就不只是保護自己,還能是具體談條件的籌碼
小筆記1:雇傭關係,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格權歸屬員工、著作財產權是歸屬公司
小筆記2:外包關係,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格權歸屬承包商、著作權產權歸屬承包商(所以一定會簽約,公司才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