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看起來不論租賃專法施行前後,都有「金額」和「積欠時間」兩個要素.若要考慮「欠款金額達標後逾兩個月」那是不是:1. 扣押金的情況金額:連續四個月未繳租金(扣完押金尚欠兩個月)時間:第三個月繳租日開始算欠費,過兩個月=第五個月繳租日方得終止租約2. 不扣押金的情況金額:兩個月未繳租金後起算時間:第一個繳租日開始即算欠費,過兩個月=第三個月繳租日得終止租約因為文中都沒提到「並應於延遲給付逾兩個月...」具體該怎麼算,我的理解是:欠費金額達到解約標準,且房客在欠費的情況居住滿該金額的期間(比如欠四個月,實際上房客也住滿四個月才能解約,而不是在第四個月初房客沒繳就解約)求指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