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一下Youtube的說明,關於「合理使用」的釋疑,它是這樣寫的:
「構成合理使用的條件為何?
一、使用目的及特性,包含是否用於商業性質或非營利教育用途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的焦點在於使用行為是否有所「轉化」。亦即,是否在原創內容之外添加新的表現形式或意涵,或是僅止於複製原創內容。商業用途通常不太符合「合理使用」原則的定義,但仍有可能透過影片營利並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雖然Youtube並不代表法律上的正確,但也許能成為一個簡單的準則。
因為我沒有看到這篇文章,所以我不知道大叔是「轉化」到什麼樣的程度。不過,如果是以Saul的每月摘要,那幾乎就是翻譯,沒有「轉化」的成份。
另外,Youtube上面也寫了「商業用途」,「通常」不太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不過這個「通常」,不知道指的是70%或是90%。所以也不代表絕對成立。
就我來說,也沒什麼特別的意見啦,只是覺得這樣怪怪的,所以想要提醒一下。也許大叔可以把引用的公開內容公開,然後再把自己的詮釋、研究與評論,放在付費解鎖的範圍,會不會比較好?
只是提供一些建議,給大叔參考,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