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重案組]Case No.3,廣明美國反壟斷案件(上)

閱讀時間約 22 分鐘
  • 文內如有投資理財相關經驗、知識、資訊等內容,皆為創作者個人分享行為。
  • 有價證券、指數與衍生性商品之數據資料,僅供輔助說明之用,不代表創作者投資決策之推介及建議。
  • 閱讀同時,請審慎思考自身條件及自我決策,並應有為決策負責之事前認知。
  • 方格子希望您能從這些分享內容汲取投資養份,養成獨立思考的能力、判斷、行動,成就最適合您的投資理財模式。
你可能會覺得,不是才有友達的案子,台灣廠商應該會學到教訓吧!結果呢,錯,馬上就來一個更大的案子。黑哥看來,這件是台灣公司治理、專業責任最丟臉的一件。這一件不只案件複雜,廣達、廣明公司也是在有白紙黑字法院判決紀錄的情況下,還在跟投資大眾睜眼說瞎話,鬼扯一通的案子。這種故意違法被抓,再來訴諸民族主義,亂講開庭的經過,最後還是得和解,卻跟股東講的好像沒事一樣,後來也真的沒被追究。這種心態,這種作法,就是台灣上市櫃公司治理的最大亂源!

黑哥犯蠢了,這一篇早就該發,結果黑哥設錯發布時間到2025年了,第二篇都快寫好。

今天黑哥要來談的案子,之前鬧得很大,你們應該多少都有聽過。沒錯,這件就是廣明的美國反托拉斯案件。你可能會覺得,不是才有友達的案子,台灣廠商應該會學到教訓吧!結果呢,錯,馬上就來一個更大的案子。黑哥要說啦,跟前兩個案子比,這件才是真的大咖案件(一度判賠130億台幣)。

雖然說這件可能因為金額很大,洞見觀瞻,跟藥華還有友達不同,有很多寫得不錯的分析了,但大部分也沒有講到很仔細,也很少去從小股東權益受損應該向公司求償的角度去講,所以黑哥還是拿來重案組解釋一下。

黑哥看來啦,這件是台灣公司治理、專業責任最丟臉的一件。這一件不只案件複雜,廣達、廣明公司也是在有白紙黑字法院判決紀錄的情況下,還在跟投資大眾睜眼說瞎話,鬼扯一通的案子。這種故意違法被抓,再來訴諸民族主義,亂講開庭的經過,最後還是得和解,卻跟股東講的好像沒事一樣,後來也真的沒被追究。這種心態,這種作法,就是台灣上市櫃公司治理的最大亂源!

廣明案過程

廣明案到底發生啥事?說起來是有複雜。簡單講啦,就是涉及「圍標」。圍標什麼,是光碟機。看到光碟機三個字,你就知道這件事發生在很久以前啦。

這件事是發生在2003年到2009年,大電腦品牌Dell跟HP,為他們筆電的光碟機進行招標。基本上他們會要光碟機廠商來投標,投標價格越低,就會給你越靠前排名,排名越靠前就容易獲得越大訂單。可是你投標的人,是不會收到通知告訴你其他人投多少,只會跟你說你順位多少。這個有政府或大公司投標經驗的看倌,應該很熟悉吧。

那圍標是怎樣?就是投標的廠商結合起來,大家決定投的價格、誰去投、甚至喬好投的次序這些事情啊。就是買方想讓廠商競爭去達到較低價格,廠商卻聯合起來給你把價格喬好不給你殺的意思。因為是聯合起來定價,這就是美國反托拉斯法當然違法的情況!

raw-image


參與者都有誰?有東芝、三星、飛利浦、日立-LG、Sony幾個主要供應商,還有廣達集團的廣明光電。整件事情中,廣明光電一直在說他只是其他人的代工廠,不可能參加價格控制也沒直接賣東西給HP,所以,應該不可以究責他。那實際上情況是怎樣?黑哥來解釋。

整個事情在美國、台灣、歐盟,都有進行反競爭程序,美國還有刑事程序跟民事程序。最早,是2011-2012美國司法部刑事調查程序,廣明一開始運氣不錯,在美國的刑事調查程序開始後,飛利浦跟Hitachi-LG認罪跳反,當抓耙子,但對廣明,司法部認為證據不足,停止對廣明調查;在台灣,2012年9月對Toshiba-Samsung、Hitachi-LG、飛利浦還有Sony,公平會也有開罰,但後來公平會撤銷對抓耙子的裁罰,Toshiba-LG則是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因裁處權時效經過(就是說事件發生後太久才處罰了啦),行政法院撤銷裁罰。廣明還是沒事。

不過到歐洲就沒這麼好了,2015年,除了上面各家,廣明也被歐盟反競爭法機構裁罰7百多萬歐元。

而且啊,除了政府機關動手來查的以外,HP也來告民事訴訟,在2013年對上面提到所有廠商都提告了民事訴訟。案件爭訟很久,到2017年除了廣明,所有被告都跟HP和解了,是不是又跟友達很像的劇情?最後就是只有HP跟廣明一對一,結果2020年做出一審判決,廣明要賠4.38億美金;廣明不服,上訴二審,2020年6月5日,又輸了。後來十幾天後就跟HP和解了。

劇情大概是這樣啦。

raw-image

反托拉斯法基礎知識

因為這案子比較複雜啦,涉及好幾個地方的反競爭法跟刑事調查、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黑哥要先解釋一下基本觀念。 

台灣的分法,刑事、行政、民事訴訟

先跟各位看倌解釋一下台灣的系統。在台灣,法院分兩種,一種叫做普通法院,一種叫做行政法院。兩種法院有不同審判權跟管轄權。普通法院就是平常看到的民事、刑事法院啦。

那行政法院是幹嘛?用術語講,他管轄的是公法法律關係。簡單說你可以想成跟政府行使公權力有關的事情,產生爭議時,就是公法法律關係爭議。在台灣啦,通常是要先訴願,訴願不成功,再上訴到行政法院。台灣公平會裁罰,就是這種情況,有個行政機關給你一個不利的決定,可以上訴到行政法院,打贏就可以撤銷。

但是,在美國是沒有特別分一個行政法院體系出來。

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公部門執法(Public Enforcement)」與「私人執法(Private Enforcement)」

在美國,反托拉斯法除了講友達那篇有提到的,由司法部跟聯邦公平交易會進行的官方執法,刑事起訴、罰緩,當然是很強力的手段!但是,除了公部門執法,在美國私人執法也是很重要的工具。

什麼叫私人執法?就是有人違反反托拉斯法時候,受到違法行為損害的人,可以對違法者提出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為私人請求賠償損害,也會讓違法的人付出慘重代價,所以啊,可以嚇阻犯罪,因此叫做私人執法。根據統計,在美國其實90%以上的反托拉斯案件,都是私人原告來告的。不只有知名的集體訴訟(Class Action),也有很多像這件是由大公司提出來的。

為什麼有這麼多私人原告願意出來告?很重要一個理由是因為美國反托拉斯法體系中有個克萊登法案(Clayton Act),第4條有規定,要是私人打贏,不只可以拿回受到損害的額度,而是會自動乘三,讓你可以拿的錢變成三倍!還可以把合理的律師費拿回來。

"(a) 賠償金額;判決前利息
除非本條第(b)款另有規定,任何因反壟斷法禁止的行為而在其業務或財產上受到損害的人,可以在美國的任何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該地區為被告居住、找到或有代理人的地區,不受爭議金額的限制,並可獲得其所受損害的三倍賠償,以及訴訟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法院可以根據此人迅速提出的動議,對實際損害額在自該人提交反壟斷法下的索賠請求之日起至判決日之間的期間,或在法院認為在情況下合理的任何更短期間內,裁定給予單利。法院在確定是否在情況下對任何期間裁定利息時,應僅考慮以下因素:
(1) 該人或對方當事人,或任何一方的代表,是否提出毫無根據的動議或主張毫無根據的索賠或辯護,顯示該當事人或代表故意拖延,或以其他方式出於惡意行事;
(2) 在訴訟過程中,該人或對方當事人,或任何一方的代表,是否違反任何適用的規則、法令或法院命令,這些規則、法令或命令提供對拖延行為的制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快速進行的程序"
15 U.S. Code § 15 - Suits by persons injured
"(a)Amount of recovery; prejudgment interest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section (b), any person who shall be injured in his business or property by reason of anything forbidden in the antitrust laws may sue therefor in any district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district in which the defendant resides or is found or has an agent, without respect to the amount in controversy, and shall recover threefold the damages by him sustained, and the cost of suit, including a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 The court may award under this section, pursuant to a motion by such person promptly made, simple interest on actual damages for the period beginning on the date of service of such person’s pleading setting forth a claim under the antitrust laws and ending on the date of judgment, or for any shorter period therein, if the court finds that the award of such interest for such period is just in the circumstances.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n award of interest under this section for any period is just in the circumstances, the court shall consider only—
(1)whether such person or the opposing party, or either party’s representative, made motions or asserted claims or defenses so lacking in merit as to show that such party or representative acted intentionally for delay, or otherwise acted in bad faith;
(2)whether, in the course of the action involved, such person or the opposing party, or either party’s representative, violated any applicable rule, statute, or court order providing for sanctions for dilatory behavior or otherwise providing for expeditious proceedings; and"

這規定,就是為了讓被告能夠多主動出來告違法的人,才有嚇阻效果。不然你想,要是被告花大把時間力氣,還有律師費出來告,最後只能拿回他受到的損害,他就比較沒動機出來告了吧,所以要給一些獎勵。要注意啊,這不是懲罰性賠償金的概念,而是法定賠償金!為什麼要區分?等黑哥繼續講你就知道了。

 

民事、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不同

但是實際訴訟,原告常常會等政府機關先動手,看要是有刑事案件先告成,他們再跟著起來告就好。這是因為如果刑事告成,民事訴訟中會「推定」被告已經有違法。什麼叫推定,就是除非被告提得出證據來推翻表面證據,不然就當原告已經證明你有違法啦。

這是規定在克萊登法第5條(a)款。 

「(a) 初步證據;禁反言
在任何由美國或代表美國根據反托拉斯法提起的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先前或此後作出的最終判決或裁定,如果認定被告違反了反托拉斯法,則在任何由其他方根據反托拉法對該被告提起的訴訟或程序中,該判決或裁定應作為針對該被告的初步證據,涉及該判決或裁定在當事人之間會構成禁止反言的所有事項:但本條不適用於在任何證詞被採取之前作出的和解判決或裁定。本條款的內容不應解釋為對禁反言的適用施加任何限制,但在根據反托拉斯法提起的任何訴訟或程序中,對於聯邦貿易委員會根據反托拉斯法或本標題第45條所作出的任何認定,這些認定可能引起根據反托拉斯法的救濟請求,不應賦予抵觸禁止效力。」
(a)Prima facie evidence; collateral estoppel
A final judgment or decree heretofore or hereafter rendered in any civil or criminal proceeding brought by or on behalf of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the antitrust laws to the effect that a defendant has violated said laws shall be prima facie evidence against such defendant in any action or proceeding brought by any other party against such defendant under said laws as to all matters respecting which said judgment or decree would be an estoppel as between the parties thereto: Provided, That this section shall not apply to consent judgments or decrees entered before any testimony has been taken. Nothing contained in this section shall be construed to impose any limita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llateral estoppel, except that, in any action or proceeding brought under the antitrust laws, collateral estoppel effect shall not be given to any finding made by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under the antitrust laws or under section 45 of this title which could give rise to a claim for relief under the antitrust laws. 

所以要是政府先幫你告完刑事的,再來打民事就輕鬆很多啦。但是,反過來說就不是這樣。不會因為你刑事沒被告或是無罪,你民事就一定沒事。為什麼?因為證明度的要求不同!證明度的意思,就是說一個事情,原告或是檢察官,要證明到怎樣的程度。

刑事案件,因為涉及要把人抓去關或是嚴重的處罰,所以證明度要求高。美國的標準叫做「超過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就是說合理的人看到全部證據後,不會還有懷疑這個人可能是無罪的。各位看倌如果有看美劇可能就會看過,刑事律師打廣告會用「合理費用給你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 for a reasonable fee)這種詞彙。你看到應該也懂,要達到刑事有罪標準很高吧。

raw-image

但是在民事訴訟,證明度的要求就低很多了。在美國叫做「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用白話講啦,意思就是說,要證明一件事情存在,就要讓法官或陪審團覺得,這件事情有發生比沒發生的機會要大,就是證明成功。

所以有人會用數字的方式表示,說刑事訴訟要證明到讓法官或陪審團有90%以上的確信才可以定罪,民事訴訟則是要舉證到至少51%的確信(超過一半嘛,所以存在的機會比不存在大)才算。

所以囉,你刑事上達不到最高標準,不代表民事訴訟的低標準也達不到。所以當然有可能出現刑事上無罪,但民事上要賠償的情形。

聯合行為,誰聯合?

再來,要講反托拉斯法很重要的聯合行為概念。之前有講到過啦,聯合行為就是好幾家廠商聯合在一起用共同定價、分配市場或客戶的方式限制競爭,因為行為本身就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不是市場運作自然產物,所以屬於「自始違法」(per se illegal),不用另外去證明什麼濫用市場地位。但是很重要一個地方,是聯合行為是誰聯合才算?

在台灣,你要是具有競爭關係,處在同一個產銷階段的廠商聯合,才算數。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但是啊,在美國是沒有這個限制。美國法是規定很廣,在雪曼法案第一條就規定,

「每一份契約、信託或其他形式的聯合或合謀,只要是在若干州之間或與外國之間限制貿易或商業的,均為非法。
Every contract, combination in the form of trust or otherwise, or conspiracy, in restraint of trade or commerce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or with foreign nations, is declared to be illegal.

所以不管你是垂直聯合、水平聯合、還是垂直加水平聯合,在美國法律都是跑不掉的聯合行為!

鼓勵抓耙子

最後一個要講,是美國法律鼓勵抓耙子跟提前和解,讓聯合行為的成員利益不同,就容易分裂而比較好抓。參與者自首,出來作抓耙子你就沒事或是給你減輕罪責,甚至民事都可能免賠。有一個關鍵是,原告告民事損害的時候,要是有好幾個被告都有造成他損害,他可以選擇全部都告或是告任何一個人,而且可以叫他賠償全部!

比如說ABC三個人造成原告總共200的損害,原告可以選擇告A叫A給他200,也可叫B給他200,也可叫C給他200。A給完後,能不能跟B跟C去要他們分攤?在台灣可能可以,在美國,答案是通常都不可以,除非各州有另外立法規定!再加上有講過三倍賠償的規定,實際狀況會變成損害200,總共賠償金額有600,看原告要怎麼告。如果A跟B先跟原告和解,一人出100,那C要付多少錢?能說因為損害都沒了,所以0x3還是0嗎?答案是,不可以,是先乘三再來扣,剩下來所有錢都要他出。所以C,是要出400!

所以你想,被告如果覺得沒希望,當然是要早點和解不要當最後一個

 

小結

好啦,那黑哥也把基礎講得差不多了。等下一篇,黑哥就可以開始深入講講,廣明到底在訴訟中怎麼主張,為何如此迷之自信,搞到最後輸的脫褲子的過程,還有黑哥的一些感想啦。


 

參考資料

 

美國司法部新聞稿,Hitachi-LG認罪:

https://www.justice.gov/opa/pr/hitachi-lg-data-storage-inc-agrees-plead-guilty-participating-bid-rigging-and-price-fixing#:~:text=WASHINGTON%20%E2%80%93%20Hitachi%2DLG%20Data%20Storage,Department%20of%20Justice%20announced%20today.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62 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212 號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04%2c%e5%88%a4%2c212%2c20150430%2c1 

歐盟執委會反競爭總署處分書

https://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cases/dec_docs/39639/39639_3631_8.pdf

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民事訴訟二審判決(No. 19-20799 c/w No. 20-20235)

https://casetext.com/case/hewlett-packard-co-v-quanta-storage-inc

天下雜誌報導,林百里小金雞拱手輸給惠普?獨家解析廣明案,如何一步步走向賠130億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00647?template=transformers

今周刊報導,「過來人」看廣明、惠普和解戲碼 認清「三件事」台企才能避踩反托拉斯法紅線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3/post/202006230007/

新聞分析-廣明案,真能有理走遍天下?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614000085-260202?chdtv   

台灣法院體系介紹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462-7594d-1.html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