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言令式」與關於道德的第一行為準則 我們並不是要以一種懷疑的態度去面對所有關於道德的宣稱,而是去得到一種就像「即便是被欺騙也需要存在著一個思考者我」那樣基礎的關於道德的行為準則。那會是一種讓行為不發生矛盾的根本宣稱,不是你不該說謊、不是你不該殺人,那一基礎會是:「你不該做你不想做的事」。 一個對〈相信的倫理學〉之反駁:以丁特與遊戲橘子訴訟為例 同一篇文章中,Clifford還提出了一個基於「不夠充分的證據」對位高權重者進行指控的例子,但畢竟時代背景有所不同,我們姑且修改一下那個例子,譬如說,在我們的例子裡,那名位高權重者我們暫且稱呼為「劉總」。而某位丁先生,則發揮他的影響力,向大眾散布「未經查證的」、「詆毀性的」言論。 斷機杼:我們能如何具實踐意義地理解「性善」與「性惡」問題 在「電車問題」被流行文化式地廣泛流傳之前,台灣大眾的一般性知識裡面,最像是道德哲學討論的,是與極度具象與就事論事的電車問題恰好相反的,接近於純思辨問題的「性善論或性惡論」爭議。不幸的是,這個議題能為思考與行動者帶來的實踐意義看起來相當有限。 從《尼各馬可倫理學》談文化資產倫理學(下)
文化資產保存之衝突與矛盾所牽涉之議題甚廣,如:修復後之文化資產未按原再利用方式使用、活化再利用之公共性無法延續文化資產價值、不適當的介入私有文化資產保存等,其所對應的正是是否適當再利用、是否適當保存文資價值、是否適當公正平等文化資產倫理學的問題。筆者試圖從探究何謂適當的文化資產補助、適當 從《尼各馬可倫理學》談文化資產倫理學(上)
今年適逢《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立法40周年,《文資法》之立法目的即《文資法》第一條規定:「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然而,文化資產保存的目的是否與人的目的一致?因為人的目的是更根本、更原初的,若文化 爲自己辯護:家人逝去的生命倫理學想法和行爲是否符合道德或德性,這會因爲我們對道德和德性的解釋還有想法進行改變,但最核心的仍然是我們對待生命的看法是否更加的全面,考慮的過程中是否融入了道德對生命的意義和德性對於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