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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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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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議決書之性質--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2號裁定
聲請人林家祺因為違反公證法事件,聲請憲法審查。大法官雖認民間公證人懲戒議決書係屬裁判,但聲請人未具體指摘議決書及所適用法規如何違憲,聲請顯無理由,裁定不受理。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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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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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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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沒有討論,不是民主:民主防衛戰的現在進行式
這是一場消耗戰、是一條漫長的路。敵人很凶狠,但他們的心中永遠都不會有那種做正確的事的人才會擁有的信心和勇氣。當那些反民主人士在行動前拼命要求更多的警力時,我們知道,他們害怕人民,他們害怕真實的力量與聲音。獨裁者永遠都該害怕人民,而「真實」,永遠有更長的保鮮期。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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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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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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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刑事事件】公然侮辱罪違憲?解析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做出了公然侮辱罪相關的解釋,大幅限縮了該罪成立的判斷標準以及量刑標準,相信將會為過往的實務見解掀起巨浪!本文帶您一探究竟!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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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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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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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跟蹤騷擾防制法「書面告誡」與人民聲請憲法訴訟——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 (下)
兩位大法官都認為本件應受理,但對於是否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和系爭書函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的看法有所不同。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本件自始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範圍,不須要求此要件,而尤伯祥大法官則認為應類推適用,將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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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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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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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書面告誡」與人民聲請憲法訴訟——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 (中)
本文則大致整理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中,三位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裡提出的看法。上一篇文章〈跟蹤騷擾防制法「書面告誡」與人民聲請憲法訴訟 (上)〉,我們已經提到本件裁定的背景事實、多數意見及主筆理由。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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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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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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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書面告誡」與人民聲請憲法訴訟——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 (上)
憲法法庭於2024年4月26日公告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本件是聲請人甲女士因為跟蹤騷擾行為,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核發的書面告誡不服,依同條第3項表示異議後,仍然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認為異議無理由,維持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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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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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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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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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
國際不打小孩日:不走看起來最簡單的路
4月30日是「國際不打小孩日」。我挺喜歡這個翻譯的。"spank"是「打屁屁」的意思,在這裡指用打屁股來懲罰小孩。所以比起「拒絕體罰日」這樣比較嚴肅生硬的名稱,「不打屁屁日」應該是更加貼切生動,不打小孩日算是介於兩者之間,保留了那個生動直接的意思,說的時候可能也比較不會難為情。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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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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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不打小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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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
討論「死刑是否違憲」,你應該先讀這一篇報導者文章
關於死刑、違憲、廢死、憲法法庭這幾個名詞,你真的知道發生什麼事嗎? 隨著被社會洗滌越來越多,我漸漸的喜歡上了對政治及社會事件 "吃瓜"的習慣,因為當你站在不同政營,你會發現彼此之間的世界觀是截然不同的,你無法、無權、更無閒去說服對方接受你的世界觀。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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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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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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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關於死刑,你可以讀這5本書
2024年4月23日,憲法法庭舉行死刑釋憲案的言詞辯論。想要深入了解死刑嗎?今天來分享一下小編的書單!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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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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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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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風險思維:死刑存廢大辯論!不思考非常危險!"八尺門的辯護人"可助思考!
憲法法庭23日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半數認為符合應報並罪有應得,憲法追求所有人的正義,應合憲,半數學者認侵犯人性尊嚴、剝奪生命權而違憲。 顏厥安:刑罰論須引進分配正義觀點,在個人責任外考量社會責任,那就不可能有死刑。因國家不能對社會也要承擔起部分責任的犯人施以終極刑罰,這是民主國家政治權力的起碼界線。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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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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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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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