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號#2 國安法條文終於公開 比魔鬼更魔鬼

2020/06/30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天爸十點半才剛剛寫完文章,說國安法條文被軟禁。怎料一按發佈不久,晚上十一點,政府終於發佈國安法條文,只能說比魔鬼更魔鬼!香港白色恐怖的布幔已經升起,舞台上將被清算的正義之士將一個一個慘受酷刑,而一般香港人只能活在白色恐怖之中,香港正式淪為中國普通城市。
首先國安法需要一塊遮醜布,所以在第一章第四條這樣寫道: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 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但事實又是否如此呢?第二章第二節第十二條這樣寫: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如此可見,權在殖民官僚手中,從往績可見,這些殖民官僚只效忠殖民主,從來不向香港人效忠,所以香港人將任人魚肉。怎樣魚肉?首先看這一段: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大家心知肚明,國安機構的工作既不公開,亦不受司法覆核的挑戰,跳過一切立法會與法院的監察,可以說大權在握了。至於怎樣才算犯法,大家不必細考了,因為政權說你有犯法就是有犯法,只是引用哪一條而已。重點是懲罰,最重是無期徒刑。
在這裏,天爸引陳菊稍早前的回應,作為此文的終結:
在我年輕、投入黨外運動與人權工作的時候,面對惡法的壓迫與生死的驚懼,我們也沒有把握,能夠見到台灣走出威權陰影的那天。我們甚至無法確信能否戰勝威權,只能懷抱著希望與信念,一點一點地撬開陰影,找尋民主自由與人權的光芒。但鍥而不捨追求的光芒,終究驅散了威權的陰影,照亮了這座島嶼,今日台灣的民主自由與人權保障,已經遠遠超出當年的我們所能想像。親愛的香港朋友,過去一年多來,面對警棍、水車、催淚瓦斯,以及政府肆無忌憚的濫捕濫訴,你們依然展現了令全世界敬佩的勇氣與團結,縱使今日之後的情勢更不容樂觀,但民主自由與人權的光芒必定仍在某處等待追尋。願,天佑香港、天佑追求民主自由與普世人權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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