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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1895年的5月8日是馬關
條約生效的日子,台灣也因為馬關
條約的緣故被日本統治了50年。
簽訂條約的地點馬關(現在已經改名叫下關),將當時簽訂條約的場地完整保留下來,包括李鴻章和伊藤博文坐過的椅子,還有簽條約用的桌子等,當然最重要的條約(非原本)也被陳列在牆上。目前開放民眾免費入場,上面的照片也是筆者兩年前去參觀時所拍攝。
讀者們看到這裡可能會覺得很莫名其妙,怎麼會介紹「
條約」這種只有國家與國家之間才會出現的「不實用」
法規呢?其實這個觀念是不正確的,
條約內的
規範除了
政府必須遵守,有時候連
締約國的人民也會受到限制。所以人民們也應該對 「
條約」 有點基本概念。
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一項
- 造法性條約(立法條約):締約國遵守條約的內容,立新法或改變舊法。
- 契約性條約(處分條約):規範締約國之間的關係,應該互相行使的權利或義務。
憲法第171條
-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法官在審判有時也會引用國際條約
也因為如此,
法官於
判決時就竟是應該遵守我國
法律規定引用兩公約?還是應該尊重聯合國的意思不予採用?這到現在還是個
爭議。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