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不慎提供人頭帳戶,除了會涉及到幫助詐欺的刑事責任,也會衍生出賠償責任,而且後果可能會比刑責還更嚴重!
幫助詐欺罪如果成立,很可能被判以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牢獄之災的風險較低,但被判有罪,會連帶產生民事賠償責任。
這部分讀者可能會有疑問?實際上騙被害人的不是我、被害人的錢也不是放進我的口袋,我真的會有賠償責任嗎?
幫助詐欺成立民事賠償責任的一個理由是,既然在刑事上成立犯罪,當然在法律上就是一個「背於善良風俗的風法」、「違反保護他人法令的行為」,因此會成立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
雖然幫助詐欺者實際上沒拿到半毛錢,但民法規定必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
什麼是連帶賠償責任?意思是你和詐騙集團的每個人都要對被害人的「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選擇只向你要求賠償所有損失、也可以只向詐騙集團某個人要求賠償所有損失,也可以同時向你及詐騙集團所有人要求賠償所有損失。
因此如果被害人只有起訴幫助詐欺者,並要求賠償全部損失,在法律上是沒問題的!
如果刑事幫助詐欺成立,民事賠償官司可以往以下幾個方向處理:
(一)在民事賠償官司仍主張自己沒有不法行為: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畢竟是不同的官司,因此即便被害人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制度會再另撰專文處理),民事法官仍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斷(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9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也就是說,刑事法官雖然判有罪,但民事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結論─無罪。因此仍有積極爭取免賠的實益。
(二)民事官司是否超過時效?
被害人如果要合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必須在2年的期限內(民法第197條),只要超過1天,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但時效起算不是從「事實發生時」起算,而是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在個案中要仔細判斷。
(三)被害人提告的對象是否有誤?
在實務上判決免賠的其中一種情況是提告對象錯誤,例如A、B二人都因為提供帳戶被判決幫助詐欺有罪,而被害人C被詐騙集團欺騙並將款項匯到B的帳戶內,雖然A、B二人都是同一詐騙集團的幫助犯,但此時被害人C要提告的對象只有B,如果是針對A提告,法院會認為A的行為並非被害人C受損害的原因,會判決A免賠。
幫助詐欺雖然不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但因為同時會涉及到民事賠償問題,由其是被害人被騙的金額高達數十萬、甚至數百萬時,影響重大,因此在面臨賠償官司時,仍須依個案仔細判斷訴訟法律策略,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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