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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不是政治問題,也不是有沒有宣布獨立的問題,而是台澎法理地位的問題。
「在建立國家時,『得到他國承認』是否是必要條件」的部分,可分「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跟宣示說(Declaratory Theory)兩種。前者是必須得到他國承認才能有效建立一個國家,後者是國家是否有效建立與有沒有得到其他國家承認無關。
「承認」的效力大多數情況確實符合法理狀態,但也有情況「承認」是政治表態,例如15個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是有法理依據可作為中國合法政府資格沒錯,可是現實面卻超脫現實啦~畢竟中華民國政權目前實質上治理的中國領土只有金馬東沙。
「承認」在國際法通說上不是國家必要條件,但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後「承認」就可以發揮「外交效果」在國與國之間喔!
建國其實是建立國家法律層面的事情,而其他國家的承認則是政治層面,但不要以為政治可以凌駕法律,當你還沒有完成法理程序時,這個承認根本不代表什麼,也不要把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當作他是在承認台灣!
中華民國課本說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中的國家四要素」,其實應該稱國家四特質(不是中華民國課本說的要素)是對主權國家具有的特質做出來的歸納,並不表示湊足了這四個就是國家。
國家四特質的作用是讓我們判斷哪個政治實體不是國家(缺其中任何一項就不是國家),但無法據以判斷哪個政治實體是國家。
目前台澎現況:
#土地:有,台澎;但把金馬東沙包進來就建不了國。
#人民:有,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所謂的去殖民化程序是因為台澎曾經是日本殖民地,依法理地位來說行使住民自決權以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的台澎人為主。
在行使自決權時,將中國難民及其後代算進來可能會造成法律上的瑕疵。無論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是否參與自決建國程序,建國之後,他們都能直接歸化成為國民。可在新建國家的國際法上簡化歸順程序,實務上給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方便,但法律上要知道人民是具有自由意志可以來選擇國籍,因此要尊重他們的自由意志。
#政府:宣布建國之後才會成立的行政組織;建國前不存在政府,目前 ROC 政權只是治理當局。
#外交能力:宣布建國、成立政府之後才有辦法展現的東西。
中華民國政權是在1945.9.2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盟軍來台澎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為管理台澎,代管僅具有管理權限、治權,不具有台澎領土主權。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則是《舊金山和約》1952.4.28生效後台澎法理狀態。
謝謝
486先生開了節目來跟大家聊台灣的歷史脈絡,我想推薦這則影片,有很清楚的國際法知識與台澎法理地位歷史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