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人口販運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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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人口販運防制法
最近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的,關於國人被誘騙至柬埔寨等東南亞國家「海外打工」。
「高薪徵人」的確很吸引人,但往往到了當地才發現是替詐騙集團工作,如果不服從就被軟禁、毆打,甚至性侵、販賣器官.....
看似明顯的陷阱,為什麼卻還是有這麼多台灣人前仆後繼前往柬埔寨?
輿論一面倒地說會被騙的都是貪心...
但真的大家都是因為貪心嗎?
又或者是知識性不足呢?
也有許多人是因為普遍薪資過低,進而想說可以出國去多賺一些,其實出發點不同,沒有所謂對與錯。
現在全台都在宣導不要受騙,但還是有不少人執迷不悟。估計台灣已多達數千人受害...
什麼是人口販運? 一、人口販運: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摘取其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
人口販運被害人求助專線:02 2388 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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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貓老師
    2024-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