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政策】而言,媒體業並未遵守【媒體第四權】應有之角色,媒體業記者並未友善對待身心障礙者權益,外國人仍然會認為台灣的記者是『希特勒納粹主義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
第一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第二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然而,目前台灣私人企業係僅有採1%,至於,基本工資低於台灣的波蘭則採6%!也就是說,波蘭每當百人就必須聘僱6位身心障礙者,反觀之,台灣卻僅有百人才必須聘僱1位身心障礙者。
波蘭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實質平等權】屬於台灣的六倍數。
【各國定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制度--法律規定】
※英 國 20人以上單位,應雇用身心障礙員工至少(3%)。
[未達此一雇用標準之企業單位,不得再雇用新的非身心障礙員工。]
※德 國 15人以上單位,應雇用身心障礙員工至少(6%)。
※法 國 20人以上單位,應雇用身心障礙員工至少(6%)。
[繳納差額補助費規定是最低時薪的300、400或500等倍數。]
※奧地利 25人以上單位,應雇用身心障礙員工至少(4%))
※匈牙利 20人以上單位,應雇用身心障礙員工至少(5%)
※波 蘭 25人以上單位,應雇用身心障礙員工至少(6%)。
※台 灣 34人以上公立單位,只有進用身心障礙者3%,
67人以上私立單位,只有進用身心障礙者1%。
[差額補助費:基本工資175倍數左右。]
基本工資低於台灣的波蘭,進用身心障礙者係6%!
台灣私部門單位竟然僅採1%!!!
新聞資料顯示:「全國義務單位共1萬8136 家,應進用身心障礙者6萬2527人,實際已進用9萬894人,進用率達145.37%,但仍有1成的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且其中約有 300 家私立單位連續5年未足額。」
基本上,依法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二項規定,必須修法,因現行身心障礙者人口統計破百萬名,然而,該條文僅有提供六萬身心障礙者工作機會,也就是說,八至九成身心障礙者並無工作保障與機會。
民間義務單位九成以上,均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此代表者民間義務單位早已有【共識】聘僱身心障礙者。現在的問題,是出在於不符合【比例原則】。
講白話來說,該條文在面對台灣有百萬名身心障礙者,僅有提供六萬多的工作機會,這就是『粥少僧多』的現象。也可解釋為媒體對於身心障礙者極端不友善。媒體業記者十幾年的行為相當惡劣。
換角度而言,第 38 條第二項規定並不符合【比例原則】。若採取大法官釋憲,基本上,司法院最後應是會移交立法院修法。通常會反對修法者,均與貪汙犯有關係(特別是媒體業記者)。
國家考試題目: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家機關與民間企業皆應雇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員工,否則須繳納差額補助費,納入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上述規定所彰顯的意義,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此為降低失業率的優惠措施
(B)此為去除歧視待遇的平權措施
(C)此為改善弱勢者地位的特權規定
(D)此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的手續規定
答:(B)此為去除歧視待遇的平權措施
(在經濟學以台灣地區而言,一般認為自然失業率是介於1.5%~2.5%之間。)
身心障礙者的失業率,是一般人的兩至三倍!
身為【警員、消防員】自身就要理解敝人考量公職人員會因事故造成肢體障礙,
因此,敝人追求建立保護網,以保護警員與消防員不因變成肢體障礙而無工作。(身心障礙者四成屬於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七成屬於輕、中度,並非重度。)
『冷漠』與『盲目』間謂之【友善】。
易言之,不冷漠、不盲目之間可稱【友善】。
歷史有紀錄,希特勒納粹大屠殺有殺害許多身心障礙者,所以,只要有任何一人歧視、霸凌、侮辱身心障礙者或者同志等,這種類型的人均屬於『希特勒納粹主義者』。
殘酷到讓人不願回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