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7日經濟日報載出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未申報贈與稅連補帶罰課徵數百萬的稅金。原來甲君在2005年5月1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分別以其子女乙、丙、丁為被保險人,向中華郵政公司購買三張10年期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單,後來甲君在2015年5月3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三名子女,保險公司並在2015年5月12日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丙、丁等人計720萬。
國稅局以當年度贈與淨額500萬元,核課應納稅額50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罰款50萬元。國稅局並呼籲民眾如有贈與事實,應在30天內申報贈與稅,並且不能以不諳稅法為由免除其依法申報之責。
2015年迄今,已有為數眾多的保單被課贈與或遺產稅,為何此類案件層出不窮?除了僥倖心態外,法令變動讓人難記難懂才是主要原因!以下提供簡單判斷準則供大家初步運用。